这条是关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罚规定。
一、基本处罚标准
1.一般情节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示例:长期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或多次撮合嫖娼行为。
2.情节较轻情形
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适用情形:
容留、介绍1人次卖淫且未发生性关系;
非营利性介绍(如未从中牟利);
初次违法且主动配合调查。
二、行为认定要点
1.引诱
以金钱、物质或腐朽生活方式诱使他人卖淫。例如:承诺提供工作机会实则胁迫卖淫。
2.容留
提供场所(包括住宅、车辆、酒店等)供他人卖淫,无论长期或短期。例如:将闲置房屋出租给卖淫团伙。
3.介绍
在卖淫者与嫖客间牵线搭桥,如通过社交软件发布信息或直接撮合交易。
三、法律适用规则
1.单位犯罪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行为标准处罚。
若行为构成犯罪(如引诱幼女卖淫),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
治安处罚作为“兜底条款”,适用于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形。
四、执法注意事项
1.证据收集
需查明违法行为与卖淫嫖娼事实的关联性,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
2.自由裁量权
公安机关需根据行为次数、牟利情况、社会危害性等综合裁量处罚幅度。
五、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1:某酒店员工长期为嫖客介绍卖淫女,未直接参与交易,被处10日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
案例2:个人通过微信联系嫖客并推荐卖淫场所,首次违法且未获利,被处500元罚款。
综上,第六十七条通过阶梯化处罚机制,既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又对轻微违法给予教育机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