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这条是关于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行为的处罚规定。读如下:
一、行为类型及构成要件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
构成要件: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或单位)。
客观表现: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的扣押、查封、冻结措施中的财物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或损毁行为。
主观故意:明知是执法机关依法控制的财物仍故意破坏。
示例:如私自开走被扣押车辆、损毁查封的财产等。
法律依据:行政执法中的扣押、查封、冻结措施旨在保障案件调查,擅自处置将扰乱执法秩序。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
构成要件:
主体: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客观表现:伪造证据、隐匿关键材料、销毁物证,或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虚构案情。
主观故意:意图干扰执法机关正常办案。
示例:伪造合同掩盖违法行为、向警方谎报虚假案情等。
法律依据:此类行为可能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损害司法公正。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代为销售
构成要件:
主体:明知财物为犯罪所得仍参与处理者。
客观表现:为赃物提供藏匿场所、协助转移或代为销售。
主观故意:明知财物来源非法仍参与销赃。
示例:收购盗窃车辆、帮助转移诈骗所得赃款等。
法律依据:此类行为助长犯罪活动,破坏追赃挽损工作。
(四)被监管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适用对象:
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违规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中黄某、方某多次违规外出);
不配合监管(如关闭定位设备、谎报行程);
违反禁止令(如进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人员)。
法律依据:此类行为破坏社区矫正或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需予以治安处罚。
二、处罚特点
1.合并执行限制:若同时违反多项规定,拘留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
2.从重处罚情形:如造成严重后果、多次违规、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等。
3.特殊人群从宽:未成年人、盲聋哑人等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典型案例
1.转移扣押车辆案:杨某私自开走被扣押的超载车辆,被处行政拘留并罚款。
2.缓刑期间违规外出案:黄某在缓刑期间私自外出且拒返回,被治安拘留。
3.社区矫正对象失联案:方某多次“人机分离”逃避监管,最终被治安处罚。
四、法律意义
第六十条通过明确对妨害执法、破坏司法程序及违反监管规定的处罚,旨在:
维护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权威性;
防止证据灭失或赃物流失;
强化对特殊人群的监管,促进其改造。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适用,可参考公安机关公布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