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是关于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规定。
一、行为定义
1.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指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提供帮助,例如策划、动员、串联、拉拢、联络偷越人员,或提供偷越路线信息、清除障碍等。
示例:为偷越团伙传递边境通行信息、协助搭建临时通道等。
2.协助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指为偷越行为提供交通工具(如车辆、船只)、通信工具,或直接参与运送(如驾驶车辆载运偷越者),但本人并非主要组织者。
示例:用私家车将偷越者从边境运送至城市。
二、处罚标准
行政拘留:10日至15日。
罚款:1000元至5000元。
该处罚针对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协助行为,若情节严重(如组织规模大、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触犯《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或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需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依据与适用要点
1.与刑法的衔接
若协助行为涉及伪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可能直接构成《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犯罪,不适用本条治安处罚。
运送行为若使用大型交通工具或多次实施,可能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的“情节严重”。
2.主观故意要件
行为人需明知对方意图偷越国(边)境仍提供帮助,过失行为不构成本条违法。
3.与其他条款的关系
本条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为偷越者提供条件)区别在于:第六十二条侧重“提供条件”(如办理假证件、提供食宿),第六十一条侧重“直接协助组织或运送”。
若同时存在多种违法行为(如既协助组织又提供条件),可能合并处罚。
四、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1:张某为偷越团伙驾驶车辆运送10人至边境,被查获后因协助运送被处12日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
案例2:李某在明知他人意图偷渡的情况下,提供边境隐蔽路线信息,被处10日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
五、执法注意事项
证据收集:需查明协助行为的具体方式(如通讯记录、交通工具使用痕迹等)。
裁量基准:根据协助行为的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社会危害性等,在法定幅度内合理裁量。
程序规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罚需公开、公正,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总结:第六十一条旨在打击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的辅助行为,通过行政拘留和罚款双重惩戒,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实践中需注意区分治安处罚与刑事犯罪的界限,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