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这条是关于典当、废旧物资回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如下:
一、立法目的
该条款旨在规范典当、废旧物资回收等行业管理,切断赃物流通渠道,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通过经济处罚与限制人身自由相结合,强化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建议相关从业者严格遵守查验登记制度,避免因疏忽或故意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违法行为类型及处罚标准
1.典当业违规操作
典当业工作人员在承接典当物品时,若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未履行登记手续,或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却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将面临 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如多次违规、造成赃物流通等),处 5-10日拘留 并处同等金额罚款。
2.非法收购特定行业废旧器材
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等关键设施的废旧专用器材(如电缆、变压器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影响基础设施运行,处罚标准同上。
3.收购赃物或嫌疑物品
明知是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存在赃物嫌疑的物品仍收购,直接妨碍案件侦破,将受罚。例如收购盗窃所得的电动车、手机等。
4.收购国家禁止的其他物品
包括非法收购文物、濒危动物制品、枪支弹药等,此类行为危害社会管理秩序,依法严惩。
三、法律适用要点
1.“情节严重”的认定
包括但不限于:多次实施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案金额较大、拒不配合调查等情形。
2.从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若行为人主动投案、如实陈述,或积极消除违法后果(如退赃、赔偿),可能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需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若行为构成犯罪(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处罚可作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