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这条是针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专门规定,其核心在于维护公共秩序、保障活动安全及参与者权益。以下结合法律条文、立法背景及实务案例进行详细解读:
一、行为类型与认定标准
1.强行进入场内
行为表现:包括无票强行闯入、持无效票或冒用他人证件入场,或虽持有票证但拒不配合安检(如携带违禁品)。
实务认定:若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造成现场混乱(如翻越围栏、破坏安检设施),可能升级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面临更重处罚。
2.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或其他物品
禁止范围:除烟花爆竹外,还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如喷雾罐)、烟雾弹等可能引发火灾或恐慌的物品。
特殊场景:在体育场馆内燃放助威道具(如烟雾弹)可能被认定为“违反规定”,需结合活动主办方明确的安全管理规范判断。
3.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
构成要件:内容需具有侮辱性、煽动性,如针对运动员的贬损性称呼或涉及种族歧视的言论。
例外情形:若标语内容属于合法批评(如对裁判判罚的争议性讨论),则不构成违法。
4.围攻工作人员
对象范围:包括裁判、运动员、安保人员及志愿者等。
情节认定:若围攻导致工作人员受伤或活动中断,可能同时触犯《
刑法》中的“聚众斗殴”或“寻衅滋事罪”。
5.投掷杂物且不听制止
危险性:投掷物品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如矿泉水瓶击中观众)或干扰比赛进程(如足球比赛中投掷杂物阻挡球员视线)。
执法难点:需证明行为人“经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拒不改正”。
6.其他扰乱行为
兜底条款:包括起哄闹事、散布谣言(如谎称场馆有炸弹)、恶意破坏公共设施等。
二、处罚标准与适用规则
1.一般处罚
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适用于初犯、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实际危害的情形(如短暂争执后停止)。
适用程序: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需出具书面处罚决定书。2.
加重处罚
拘留+罚款:处5-10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适用于以下情形:
多次扰乱活动秩序;
造成活动中断或重大财产损失;
引发群体性冲突或媒体负面报道。
3.特殊附加措施
禁止入场令:对因扰乱体育比赛被拘留者,可责令12个月内不得进入同类场馆,违反者由警方强行带离。
适用条件:需经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且可能再次实施。
三、典型案例分析
1.案例1:球迷冲突事件
案情:某足球比赛中,球迷因不满判罚围攻裁判,导致比赛中断。
处理:组织者被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参与者处5日拘留。
2.案例2:演唱会强行闯入
案情:未购票男子翻越安检门进入场馆,推倒工作人员致轻微伤。
处理:处行政拘留10日,并赔偿医疗费用。
四、法律适用要点
1.与刑法的衔接
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踩踏事故、致人重伤),可能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或“寻衅滋事罪”,需移送司法机关。
2.未成年人特殊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本条行为,可不予行政拘留,但需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3.执法程序规范
需通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固定证据,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处罚无效。
五、争议与完善建议
1.“侮辱性标语”的界定模糊
建议通过
司法解释明确“侮辱性”的具体标准,避免执法随意性。
2.“禁止入场令”的执行难题
需建立全国联网的违禁人员数据库,防止规避处罚。
总结:第二十四条通过阶梯式处罚机制,平衡了活动秩序维护与公民权利保障。执法中需严格区分“合法表达诉求”与“扰乱秩序”,同时注重事前预防(如加强安检)与事后教育(如训诫)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