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这条是关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涵盖了对单位、公共场所、交通工具、选举秩序等场景的规范。以下结合法律条文、裁量标准及实务案例进行详细解读:
一、法律条文解析
(一)行为类型及构成要件
1.扰乱单位秩序(第(一)项)
定义:通过暴力、辱骂、堵门、占据场所等方式干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运作,导致工作、生产、医疗、教学等活动受阻,但未造成严重损失(如停产停业或重大经济损失)。
适用范围:包括各级政府机关、医院、学校、企业等。
案例:张某多次酒后拨打110扰乱接警秩序,被处5日拘留(案例来源。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二)项)
公共场所:涵盖车站、商场、公园、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礼堂、宾馆等开放性场所。
行为表现:起哄闹事、非法集会、破坏公共设施、阻碍工作人员管理等。
情节较重:如引发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失或多次实施。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第(三)项)
交通工具范围:运行中的公共汽车、火车、船舶、航空器等,不包括停靠车辆。
典型行为:无理取闹、殴打司机、强行占座、破坏车内设施等。
案例:乘客因拒绝下车辱骂司机致公交停运,被处5日拘留并罚款(案例来源。
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四)项)
行为方式: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导致行驶受阻或安全隐患。
情节较重:如拦截高速行驶车辆、造成交通瘫痪或人员伤亡。
5.破坏选举秩序(第(五)项)
适用场景:依法进行的各级人大代表选举、村委会选举等。
禁止行为:贿选、伪造选票、威胁选民、破坏票箱等。
案例:村支书通过请客拉票被罚款200元(案例来源。
(二)聚众行为的加重处罚
适用条件:3人以上共同实施上述行为,且存在组织、策划、指挥者(首要分子)。
处罚标准:对首要分子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其他参与者按一般条款处罚。
二、裁量基准与实务要点
(一)从重处罚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
1.多次实施扰乱行为;
2.在公共场所聚众实施;
3.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4.持械扰乱或暴力抗法。
(二)从轻或免罚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1.主动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2.受胁迫参与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3.未成年人、70岁以上老人等特殊群体符合条件可不执行拘留。
(三)执法程序关键点
1.证据固定:
网络谣言需保存聊天记录、传播截图;
现场扰乱需调取监控或证人证言。
2.罪与非罪区分:
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第290条)的界限:后者需造成严重损失且聚众实施,首要分子可处3-7年有期徒刑。
3.特殊群体处理:对未成年人、孕妇等慎用拘留措施。
三、典型案例分析
1.扰乱单位秩序:某企业员工因不满裁员围堵办公室,导致生产停滞,被处10日拘留(案例来源。
2.破坏选举秩序:竞选者伪造选民证被罚款500元(案例来源。
3.公共交通工具扰乱:乘客抢夺方向盘致车辆急刹,被处行政拘留10日(案例来源。
四、法律意义与社会效果
第二十三条通过阶梯式处罚(警告→罚款→拘留)平衡了秩序维护与权利保障,强调对公共利益的优先保护。其核心在于:
1.预防功能:通过处罚轻微违法行为遏制恶性事件;
2.教育功能:引导公民遵守公共秩序;
3.程序规范:要求执法中注重证据与比例原则,避免滥用职权。
五、延伸思考
网络空间的适用:虽未明确提及网络扰乱行为,但实践中可通过“公共场所秩序”条款延伸适用(如散布虚假疫情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紧急状态下的特殊处理:在自然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中,扰乱防疫秩序可能适用更严格处罚。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裁量标准或案例细节,可参考《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