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86条(执行公务时特定的权力)条文内容解读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整合,仅供大家学习参考,实际应用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6条条文内容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6条条文解读
这条赋予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特定的权力,以下为您详细解读:
一、权力内容
1.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情况
全面监督: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进入用人单位,对其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整体情况进行深入了解。这包括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诸多方面的执行状况。例如,在劳动合同方面,查看是否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合法;在工资支付上,是否按时足额支付,有无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现象。
保障劳动者权益:通过深入了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能够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各项权利,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权益不受侵犯。
2.查阅必要的资料
资料范围:必要的资料范围广泛,涵盖与劳动法律、法规执行相关的各类文件和记录。如劳动合同文本,可查看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工资单,能核实工资支付是否合规;工时记录,可检查是否存在超时加班等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的情况;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资料,如安全设施配备记录、员工健康检查档案等,用于评估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
为判断提供依据:查阅这些资料有助于监督检查人员全面、准确地掌握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执行情况,为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如果发现资料中存在异常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就可以进一步深入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3.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实地考察: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是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监督检查人员可以直观地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以及劳动者的实际工作状态。比如,检查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劳动者的工作强度是否合理,休息时间是否得到保障等。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通过实地检查,能够更直接地发现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劳动场所的安全隐患、劳动保护措施不到位等,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整改,以确保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权力行使的要求
虽然条文未明确提及,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执法原则,监督检查人员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1、出示证件:执行公务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的证件,以证明其身份和执法职权。这是对执法人员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也是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通过出示证件,可以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加信任和支持他们的工作,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秉公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执法。他们不得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更不能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任何形式的威胁、恐吓或刁难。只有做到公正执法,才能赢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尊重与信任,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三、相关法律衔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和措施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与《劳动法》第八十六条相互衔接。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明确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多项监察事项,第十二条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等要求,第十五条规定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可采取的调查、检查措施等,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对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