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87条(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条文内容解读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整合,仅供大家学习参考,实际应用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7条条文内容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7条条文解读
这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督规定。是对这一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监督主体
监督主体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这里明确了监督主体的行政层级和范围,不包括乡(镇)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包含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这些政府的相关部门构成了监督的主体体系。例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都属于该监督主体范畴。这一规定旨在整合多部门力量,从不同角度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监督,以保障劳动法律的全面、有效执行。
二、监督范围
1、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各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这意味着不同部门有不同的监督侧重点。比如,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
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情况;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可能侧重于监督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等与劳动法律间接相关的内容。各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既能保证监督的专业性,又能提高监督的效率。
2、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涵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具体来说,包括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是否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否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是否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是否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是否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此外,对于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也需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相关规定。
三、监督目的和意义
1、保障劳动者权益:通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防止劳动者受到不公正待遇和侵害。例如,监督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避免劳动者面临工资被拖欠或克扣的风险;确保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当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时,劳动关系的双方能够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稳定至关重要,它可以促进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
3、促进劳动法律实施:该规定强化了政府各部门在劳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作用,促使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同时,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时能够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增强了劳动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监督的法律后果
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若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