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84条(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条文内容解读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整合,仅供大家学习参考,实际应用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4条条文内容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4条条文解读
这条是条针对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作出了规定,以下是详细解读:
一、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1、协商解决优先:当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协商是一种较为温和、友好的解决途径,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事项进行沟通和交流,寻求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这体现了对当事人自主协商权利的尊重,也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协商不成的协调处理:如果当事人经过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协调处理。这里的“有关各方”通常包括用人单位、劳动者代表(如工会)等与集体合同签订相关的主体。劳动行政部门在协调处理过程中,会发挥主导作用,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查清争议的事实,分清责任,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合理的协调处理方案。
3、协调处理的程序和期限: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协调处理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共同协调处理,出具《协调处理协议书》,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若争议复杂或遇影响处理的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时,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1、协商解决前置:当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同样首先建议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过程中,双方应依据集体合同的规定,就合同的履行情况、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充分沟通,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解决争议。
2、仲裁申请: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其成员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具有准司法的性质,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仲裁裁决的司法救济: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济的途径,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终的保障。人民法院会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最终的判决。
三、整体意义
该条文构建了一个多层次的集体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先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协商不成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发挥政府的行政指导和协调作用;若协调仍无法解决,可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借助法律手段解决争议。这种多层次的处理方式,既有利于及时、高效地解决集体合同争议,又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