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75条(补充保险和储蓄性保险)条文内容解读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整合,仅供大家学习参考,实际应用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5条条文内容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5条条文解读
这条包含两款内容,分别对用人单位建立补充保险和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作出了规定,以下是详细解读:
一、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1、鼓励建立补充保险的原因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社会保险虽然能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的保障,但保障水平相对有限。补充保险可以在基本保险的基础上,为劳动者提供更全面、更高水平的保障,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例如,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可以进一步减轻劳动者在患重病、大病时的医疗费用负担。
提高劳动者待遇和生活质量:补充保险能够为劳动者提供额外的经济保障,使劳动者在面临各种风险时,生活水平不至于受到太大影响。比如,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劳动者退休后,为其提供更高的养老金待遇,提高其养老生活的质量。
增强用人单位吸引力和凝聚力: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关心和重视,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从而增强用人单位的市场竞争力。
2、补充保险的类型
补充养老保险:也称为企业年金,是用人单位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为劳动者建立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关系,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标准缴纳费用。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其他约定条件时,可以领取补充养老金。
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可以重点向重特大疾病患者倾斜,提高保障水平。例如,一些用人单位为员工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员工在就医时,除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外,还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一部分自费部分的费用。
补充工伤保险:补充工伤保险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能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更好地维护职工工伤权益。一方面可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负担,另一方面能保障特殊群体工伤权益,如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
3、用人单位建立补充保险的依据和方式
依据实际情况: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员工队伍结构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是否建立补充保险以及补充保险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例如,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建立较为完善的补充保险制度,为员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而一些小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建立部分补充保险项目。
民主决策:用人单位建立的补充保险制度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等,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以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资金使用情况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定期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管理方式: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管理补充保险业务,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发、承办及管理。如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1、储蓄性保险的含义和作用
储蓄性保险是一种兼具保险保障和投资储蓄功能的保险产品。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可以在为自己的未来积累资金的同时,获得一定的保险保障。例如,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以让劳动者在退休后获得额外的经济来源,提高养老生活的保障水平;个人储蓄性医疗保险可以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劳动者提供更充足的医疗费用报销。
2、倡导个人储蓄性保险的意义
培养劳动者的理财意识和风险意识:通过参与储蓄性保险,劳动者可以学会合理规划自己的收入和支出,培养良好的理财习惯。同时,也能让劳动者认识到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
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劳动者个人通过储蓄性保险为自己的未来做好规划,减少了对国家和社会基本保险的依赖,有助于减轻国家和社会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
三、两款规定的关系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建立补充保险和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用人单位建立补充保险可以为劳动者提供更全面的保障,而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则可以进一步增强自身的保障能力。两者共同作用,能够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社会的整体保障水平。
四、相关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建立补充保险的自愿性:虽然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建立补充保险,但并不是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保险以及建立何种补充保险。
劳动者个人储蓄性保险的自愿性:个人储蓄性保险是国家提倡参加的,不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由劳动者个人根据自身收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投保多少和投什么机构,也由劳动者个人决定,用人单位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