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74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条文内容解读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整合,仅供大家学习参考,实际应用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4条条文内容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4条条文解读
这条是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条款,以下为你详细解读:
一、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职责
1.收支管理
收入方面: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要依照法律规定,准确收取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一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例如,企业需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要确保这些费用按时、足额收缴入库。这是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稳定运行的基础,只有保证充足的资金流入,才能为后续的待遇支付提供支撑。
支出方面: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符合条件的保险对象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比如,在养老保险方面,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规定年限的劳动者按月支付养老金;在医疗保险方面,为患病就医的参保人员报销相应的医疗费用等。经办机构需要严格审核每一笔支出,确保其符合
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防止出现冒领、滥领等情况。
2.运营管理
保值增值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而筹集的专项资金,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因素会导致货币贬值,如果基金不能实现保值增值,就会影响到保险对象未来的待遇水平。经办机构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基金进行运营管理,如购买国库券以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委托国家银行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等,但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办放款业务,不得经商、办企业,也不得为各类经济活动做经济担保,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增值。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职责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其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包括:
1.监督内容
收支情况: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是否按时、足额收缴,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截留、挪用、贪污等违法行为。例如,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是否将基金正确地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待遇领取人。
管理情况:检查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是否规范,包括基金的核算、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如经办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了完善的财务制度,是否对基金进行单独核算,是否妥善保管了相关的会计凭证和账簿等。
运营情况:监督基金的投资运营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要求。监督机构要关注基金投资的方向、比例和风险控制等情况,确保基金在运营过程中不出现重大风险。
2.监督措施
监督机构有权采取多种措施来履行监督职责,如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等。这些措施有助于保障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及时发现和纠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设立和职能法定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这意味着这两个机构的设立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其职能范围也必须由法律明确界定。目前,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具体设立和职能在《社会
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详细规定。例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具体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则主要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四、禁止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劳动者的“保命钱”,是保障他们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资金来源。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将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因此,法律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例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可能会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