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对这一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条款含义
该条款赋予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主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相关事项的权利。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通过这种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对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以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劳动者则需遵守约定,不泄露、不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界定
1.秘密性: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这意味着该信息不能在相关行业内被普遍知晓或容易获得。例如,企业研发的一种独特的生产工艺,只有企业内部的相关人员了解,外界无法轻易获取,这种工艺就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2.商业价值性: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它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增加销售额等。比如,企业拥有的客户名单,能够为企业带来持续的业务订单,就具有商业价值。
3.保密性:权利人必须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常见的保密措施包括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对涉密文件进行加密存储、限制员工对商业秘密的接触范围等。例如,企业将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中,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查阅。
三、约定的具体内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时间、方式等进行具体约定:
1.保密内容:明确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例如,企业的专利技术、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等知识产权,商品的产地、加工工艺、原料产地、进销渠道、价格、专有技术等信息都可能被纳入保密范围。
2.保密时间:约定劳动者在多长时间内负有保密义务。这可以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也可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例如,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两年内,劳动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3.保密方式:规定劳动者应采取何种方式来保守商业秘密。比如,不得向他人透露商业秘密的内容,不得将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文件等带出工作场所等。
四、相关配套约定
除了直接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事项外,用人单位还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约定以下相关内容:
1.脱密期: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在员工离职前,减少其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降低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2.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可与掌握秘密的职工约定其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两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例如,某企业与掌握核心技术的员工约定,在其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到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工作,同时企业每月给予该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五、法律意义
1.保护用人单位利益: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该条款有助于用人单位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防止竞争对手获取和利用,从而维护企业的市场地位和经济利益。例如,一家制药企业研发出一种新型药品的配方,通过与该企业员工约定保密事项,可以防止配方泄露给其他药企,避免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2.规范劳动者行为: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离职后的行为进行约束,促使其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3.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明确的约定可以减少因商业秘密泄露而引发的劳动纠纷,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清晰,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六、法律责任
如果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条款,擅自泄露了单位的秘密,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便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追偿法律责任。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发布并实施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