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以及确认机构,以下是详细解读:
一、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既涵盖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后续颁布实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既包含劳动法律、法规,也涉及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违反《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中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
民法典》等相关民事法律中涉及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中与劳动相关的规范等,这类劳动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法律和行政法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违反它们的劳动合同无法体现合法、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原则,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比如,用人单位故意夸大工作待遇、工作环境等条件,或者隐瞒工作强度、职业危害等重要信息,使劳动者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故意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工作经历等信息,欺骗用人单位与其订立合同。
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例如,用人单位以不录用相威胁,要求劳动者接受不合理的劳动条件或降低劳动报酬;或者劳动者以威胁破坏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等方式,强迫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合同的订立并非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无效。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自合同订立的那一刻起,合同所约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都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双方不能依据该无效合同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例如,劳动者不能依据无效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也不能依据无效合同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这体现了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否定性评价,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这体现了法律对合同效力的合理认定,避免因部分条款的无效而导致整个合同失去效力,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例如,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关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其他条款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那么这些有效的条款仍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这些有效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四、确认机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效力存在争议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最终的判决和确认。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这样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维权途径,确保了劳动合同效力认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