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双方都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劳动合同、与谁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不存在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凭借其优势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例如,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歧视劳动者,劳动者也有权自主选择是否与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自愿:强调双方当事人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合同的具体条款。双方应在没有外力强迫的情况下,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来订立合同。任何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都违反了平等自愿原则,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2.协商一致原则
在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需要对合同的各项条款,如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进行充分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才能成立。这意味着双方要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相互沟通、交流和妥协,就合同的各项内容达成共识。如果双方对某些条款存在分歧,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能单方面决定合同的条款。
3.合法原则
内容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包括国家的
宪法、法律以及地方法规等。例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安排必须符合《劳动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合同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
程序合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也必须合法。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此外,有些地方可能还要求劳动合同经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鉴证等程序。只有符合法定程序订立的劳动合同,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法律约束力
1.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工作内容等要求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例如,劳动者不能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拖欠工资、随意变更工作岗位等。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损失、支付经济补偿等责任,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对第三人的约束
未经协商,当事人不得任意变更、增减合同内容或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反劳动合同而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如果因为第三人的非法干预造成一方违约而使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第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不能非法干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履行,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