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款主旨
该条款旨在保障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军人这三类特殊群体的就业权益,通过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为他们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就业支持和保障,促进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并实现自身价值,同时维护就业市场的公平与和谐。
二、具体内涵
1.特殊群体范围界定
残疾人: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少数民族人员:指我国少数民族群体中的劳动者。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在文化、传统、习俗等方面具有独特性,该条款旨在保障少数民族人员在就业过程中不因其民族身份而受到歧视,确保他们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退出现役的军人:指曾经在军队服役,达到退役条件后离开军队的人员。他们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和人民做出了贡献,退役后需要重新融入社会并寻找合适的就业途径,该条款保障他们在就业市场上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2.特别规定的适用原则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表明,当针对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军人的就业存在专门的法律、法规时,应优先适用这些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通常是根据特殊群体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的,旨在为他们提供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就业保障和扶持措施。例如,在就业岗位、就业培训、就业援助等方面可能会有不同于一般劳动者的规定。
三、相关特别规定举例
1.残疾人就业特别规定
就业保障:《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同时,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就业援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2.少数民族人员就业特别规定
平等就业:《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就业统筹规划,为少数民族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少数民族劳动者。
文化保护与发展: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了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和技艺,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少数民族人员从事与本民族文化相关的产业,如民族手工艺品制作、民族歌舞表演等。
3.退出现役军人就业特别规定
就业安置:国家会为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一定的就业安置措施。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政府会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或者提供就业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帮助他们顺利实现从军队到地方的职业转换。
优先录用:在一些特定行业和岗位,如公安、消防、国家安全等,会优先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以发挥他们的优势和特长,同时也体现了对军人服役贡献的尊重和认可。
四、实施意义
1.保障特殊群体权益:为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军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使他们在就业过程中能够享受到平等的机会和待遇,避免因自身特殊身份而受到不公平对待,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些特殊群体在就业过程中往往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和挑战,如果得不到平等的就业机会,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该条款的实施有助于减少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促进不同群体之间的和谐共处,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推动社会多元化发展:保障特殊群体的就业权益,能够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和潜力,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促进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例如,残疾人可以在一些适合他们的岗位上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少数民族人员可以在文化、艺术等领域展现自己的特色,退出现役军人可以将军队的优良传统和技能带到新的工作岗位上。
五、实施要点
1.宣传引导: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强对该条款的宣传,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该条款的认识和理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让特殊群体了解自己的就业权利,让用人单位认识到消除就业歧视的重要性。
2.用人单位自律: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规定,规范自身的招聘行为,营造良好的就业氛围。在招聘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岗位要求和劳动者的能力进行筛选,不得设置与工作能力无关的限制条件。
3.加强监管和执法: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就业市场的监管,对存在就业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和处罚。当特殊群体遇到就业歧视问题时,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投诉和维权,劳动行政部门要及时介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