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对这一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适用主体
本条适用于所有违反《广告法》规定,出现拒绝、阻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行为,或者实施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这些主体涵盖了参与广告活动的全链条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例如,广告主为了掩盖其虚假宣传行为,拒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广告经营者为阻止检查人员获取相关广告资料而进行阻挠等。
二、违法行为界定
1. 拒绝、阻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拒绝检查:表现为明确表示不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口头拒绝、设置障碍阻止检查人员进入检查场所等。比如,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某广告发布者的办公场所进行检查时,该发布者以各种理由拒绝开门,不让检查人员进入。
阻挠检查:采取各种手段干扰、妨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例如,在检查过程中故意拖延时间、提供虚假信息、隐匿或销毁相关广告资料等。像广告经营者在检查人员要求查阅广告设计文件时,故意将文件藏匿起来,阻碍检查人员获取真实信息。
2. 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在广告活动相关场景中,可能涉及的行为有:
扰乱公共秩序:如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广告监督检查时,在现场大吵大闹、聚众闹事,影响正常的办公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机关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扰乱市场秩序:如在广告检查现场故意哄抢、毁损与广告相关的财物,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正常执法活动,干扰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处罚措施解读
1. 治安管理处罚
处罚依据:当广告活动相关主体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情形时,由公安机关依照该法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常见处罚种类:
警告: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例如,对于初次轻微拒绝检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能会给予警告。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行政拘留: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结伙斗殴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2. 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情形:当拒绝、阻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或者其他相关行为达到了犯罪的标准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刑事责任追究程序:一旦构成犯罪,将由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司法机关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四、法律目的和意义
1. 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该条款通过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行为的惩处,保障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够有效地履行广告监管职责,确保广告市场的正常秩序。如果广告活动主体可以随意拒绝或阻挠检查,那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无法及时发现和查处广告违法行为,广告市场的混乱局面将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2. 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广告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对违法主体进行处罚,能够促使广告活动主体遵守
法律法规,规范广告行为,减少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广告的出现,从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3. 增强法律威慑力
明确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规定,能够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使广告活动主体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后果,从而自觉遵守广告法律法规,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