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九条详细解读:
一、适用主体
本条的适用主体为因发布虚假广告或其他广告法规定违法行为,导致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二、适用情形
1. 发布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情形:
1.1 虚构事实:如无中生有,夸大或杜撰产品功效。例如,保健食品声称能“彻底治愈疾病”,但实际上仅具有辅助作用。
1.2 隐瞒真相:故意隐藏重要信息,误导消费者决策。比如,商家隐瞒产品的缺陷或使用风险等信息。
1.3 以偏概全:通过片面描述使人产生错误联想。例如,仅选取部分有利数据进行宣传,而忽略其他不利情况。
1.4 夸张表述:使用绝对化用语(如“最佳”“第一”等)但无依据。像某些广告宣称自己的产品是“全球第一”,却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2. 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除发布虚假广告外,违反《广告法》的其他规定也适用本条款,如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假冒他人专利;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等。
三、责任承担条件
该法定代表人需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这意味着该法定代表人参与了公司的违法决策、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者在明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例如,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了虚假广告的策划和制作,或者在审核广告内容时,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虚假广告发布。
四、限制内容及期限
1. 限制内容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该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具有重要职责,董事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管理,监事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高级管理人员则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限制他们担任这些职务,是为了防止他们再次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 限制期限
限制期限为三年,从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在这三年内,该法定代表人不能在担任上述职务,即使到其他公司任职,也不能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例如,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于2023年1月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那么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26年1月1日之前,不得担任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法律目的和意义
1. 惩罚违法者
通过对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施加任职限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使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从而起到威慑作用,减少广告违法行为的发生。
2. 保护消费者权益
广告违法行为往往会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限制违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相关职务,可以促使企业更加重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广告质量,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3. 维护市场秩序
广告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各方主体的共同遵守
法律法规。该条款通过对违法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限制,促使企业加强自律,规范广告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的正常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