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对教育、培训广告的内容作出了严格限制,以下是对该条各项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禁止对升学、考试、学位学历等作出保证性承诺
1、含义
此条禁止教育、培训广告中出现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明示即直接、明确地作出承诺,暗示则是通过隐晦的方式传达类似的意思。例如,广告中不能出现“保证学员 100%通过考试”“签约保过,不过退款”等表述,也不能用一些暗示性的语言,如“我们的培训能大大提高您通过考试的几率”等。
2、原因
教育、培训的效果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学员自身的学习能力、学习态度、学习时间投入,以及教学方法、师资水平等。广告作出保证性承诺缺乏科学依据,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认为只要参加培训就一定能达到预期的结果,从而误导消费者做出不恰当的消费决策。而且,这种虚假的宣传也违背了教育的客观规律,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禁止明示或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等参与教育培训
1、含义
禁止在教育、培训广告中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明示是指直接表明有这些机构或人员参与,暗示则是通过一些表述让消费者产生这样的联想。比如,广告中说“我们的培训由某考试机构资深老师授课”,但实际上该老师并未参与,这就属于暗示行为。
2、原因
相关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和命题人员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他们的参与会让消费者对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产生更高的信任度。如果广告进行这样的暗示,会让消费者误以为该培训具有特殊的优势,而实际上可能并非如此。这种行为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也损害了考试机构的声誉和公信力。
三、禁止利用科研单位等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1、含义
禁止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这意味着不能在广告中出现“某科研单位推荐”“某专家推荐”等内容,也不能使用这些机构或人员的形象来宣传教育培训的效果。例如,不能在广告中使用某知名教授的照片并配上“推荐本培训机构”的文字。
2、原因
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和受益者通常具有较高的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利用他们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会让消费者更容易相信广告宣传的内容。然而,这种行为可能存在虚假宣传的风险,因为这些机构或个人可能并没有真正参与或认可该教育培训。这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基于错误的信任而选择该教育培训,同时也损害了这些机构和个人的社会形象。
四、法律后果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