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二条主要针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广告监管过程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明确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以下是详细解读:
一、第一款:对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查处的责任
1、适用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时,有义务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广告行为。若对在监测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就属于不依法查处的情况。这里的“违法广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使用绝对化用语、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假冒他人专利等各类违反《广告法》规定的行为。
2、责任主体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在相关工作中承担领导、组织、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他们对工作的整体推进和决策负有责任;直接责任人员则是具体执行工作任务,直接参与对违法广告行为处理过程的工作人员。
3、处罚方式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里的“依法给予处分”通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法律法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具体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会根据责任人员的过错程度、违法情节的严重性以及对广告市场造成的危害等因素来确定。例如,如果责任人员的过错较轻,可能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如果情节严重,可能给予降级、撤职甚至开除处分。
二、第二款: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任
1、适用情形
玩忽职守: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例如,对广告监测工作敷衍了事,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检查,导致违法广告行为未能被及时发现和处理。
滥用职权:指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或者在行使职权时违反规定,以权谋私。比如,在广告审查过程中,利用自己的职权为特定的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谋取利益,而对不符合规定的广告予以通过。
徇私舞弊:指工作人员为了个人私利或他人利益,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违法广告行为进行包庇、纵容或者作出不公正的处理。例如,接受广告主的贿赂,对其违法广告行为视而不见。
2、处罚方式
同样,对于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分的种类和依据与第一款类似,根据具体情节的轻重来确定具体的处分措施。
三、第三款:构成犯罪的处理
1、适用情形
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达到了犯罪的标准,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重大广告违法事件发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如果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广告主的贿赂,为违法广告行为提供便利,可能构成受贿罪等。
2、处罚方式
一旦构成犯罪,将由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司法机关会根据犯罪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起诉、审判,最终作出判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法律目的和意义
1. 保障广告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该条款通过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的责任追究,促使他们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广告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广告市场的正常秩序。
2. 保护消费者权益
违法广告往往会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监管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惩处,能够促使他们更加积极地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广告,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3.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不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会破坏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使违法广告发布者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本条规定能够有效遏制这种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