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对酒类广告的内容作出了明确限制,以下是对该条各项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立法目的
酒类广告的限制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尤其是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不良影响,减少因过度饮酒带来的健康风险,同时维护社会风气和公共秩序。过度饮酒可能导致酒精依赖、肝脏疾病、心血管疾病等多种健康问题,而诱导饮酒或宣传无节制饮酒会助长这种不良行为。此外,酒驾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避免酒类广告与驾驶等活动关联,有助于减少此类危险行为的发生。
二、具体内容解读
(一)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含义:“诱导”指通过某种手段引导他人产生饮酒的行为或意愿;“怂恿”则是鼓动、促使他人去做饮酒这件事;“宣传无节制饮酒”是指在广告中传达可以随意、大量饮酒的信息。例如,广告中出现“尽情畅饮,忘掉所有烦恼”这类鼓励人们毫无节制地喝酒的内容,就违反了此规定。
原因:饮酒需要适度,过度饮酒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如肝脏损伤、心血管疾病、神经系统问题等。诱导和怂恿饮酒的行为会增加消费者饮酒的可能性,从而增加他们患病的风险。而且,无节制饮酒还可能引发社会问题,如酒后滋事、酒驾等,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二)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
含义:广告中不能出现人物饮酒的具体动作,如举杯喝酒、仰头灌酒等画面。即使没有直接表现饮酒的动作,但通过一些暗示性的画面,如酒杯在嘴边、酒液流入喉咙等,也可能被认定为违反此规定。
原因:饮酒动作具有很强的暗示性,容易让消费者产生饮酒的欲望,尤其是对于那些意志力较弱或者容易受到外界影响的人。同时,这种直观的展示也可能会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让他们觉得饮酒是一种正常、时尚的行为。
(三)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含义:广告中不能出现与驾驶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相关的场景,因为饮酒后驾驶这些交通工具是极其危险的违法行为,会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威胁到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比如,酒类广告中出现司机酒后开车的画面,或者暗示饮酒后可以安全驾驶等内容,都是不允许的。
原因:酒驾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许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都是由酒驾引起的。酒类广告表现驾驶活动会给人一种饮酒后可以安全驾驶的错误印象,从而降低公众对酒驾危害的认识,增加酒驾行为的发生概率。
(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含义:“明示”是指直接说明饮酒具有某种功效;“暗示”则是通过一些间接的方式传达饮酒有这些作用的信息。例如,广告中说“喝了这款酒,压力全消”“饮酒后精力充沛”等,都属于明示或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原因:饮酒并不能真正消除紧张和焦虑,反而可能会在饮酒后出现情绪波动、宿醉等不适症状,加重心理负担。而且,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疲劳、反应迟钝,反而会降低体力。这种虚假的宣传会误导消费者,让他们认为饮酒可以解决心理和身体上的问题,从而过度饮酒。
三、法律后果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