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是针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广告作出的规范,以下是详细解读:
立法目的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广告往往涉及消费者的重大财产利益,此类广告容易使消费者基于广告内容产生投资决策。该条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防止广告主或经营者通过不实宣传误导消费者,减少因投资误导而引发的金融风险和社会纠纷。
具体内容解读
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责任承担进行合理提示或警示
含义:广告主或经营者在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广告时,必须以清晰、明确、合理的方式,向消费者提示该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一旦出现风险,责任由谁承担。例如,在广告中用显著字体、颜色或位置,告知投资者可能面临的市场波动风险、本金损失风险等,并说明在何种情况下投资者需要自行承担损失。
原因:投资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不同的投资项目风险程度差异很大。消费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需要充分了解可能面临的风险,以便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进行判断。合理的提示和警示可以让消费者更加谨慎地对待投资,避免盲目跟风投资。
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含义
保证性承诺:指广告中明确表示投资一定能达到某种效果或获得特定的收益,或者暗示投资没有任何风险、本金不会损失、一定能获得固定收益等。例如,广告中宣称“投资本产品,年化收益率高达 20%,且无任何风险”“保本保息,稳赚不赔”等。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某些特定领域,国家可能会有特殊的规定,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作出相关承诺。比如,一些经过严格监管和审批的金融机构发行的特定金融产品,可能在符合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作出一定的收益保证,但这种情况是少数且受到严格监管的。
原因:投资市场是复杂多变的,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企业经营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未来的效果和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作出保证性承诺不仅违背了市场的客观规律,也容易误导消费者,使其忽视投资风险,做出不理性的投资决策。一旦投资失败,消费者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从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含义:不能在广告中使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如经济学家、投资顾问等)或受益者(即曾经通过该投资获得收益的人)的名义或形象来推荐或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投资价值。例如,不能出现“某知名经济学家推荐本投资项目”“某行业协会认证本产品收益稳定”等内容,也不能使用这些机构或人员的照片、签名等进行宣传。
原因: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和受益者通常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他们的推荐和证明会让消费者更容易产生信任感。然而,这种推荐和证明可能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因为这些机构或个人可能并没有真正对该投资项目进行深入了解和评估,或者他们的推荐和证明是受到利益驱使的。利用他们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基于错误的信任而进行投资,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法律后果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