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是关于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和调查过程中拒绝、阻碍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以下为你详细解读:
一、适用情形
此条规定针对的是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审查和调查工作时,相关主体出现的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当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法定程序要求被调查对象提供与涉嫌垄断行为相关的材料、信息时,被调查对象明确表示拒绝提供,或者以各种不合理理由拖延、拒不配合提供。例如,执法机构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报表、业务合同、市场份额数据等,企业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但实际上这些信息对于调查垄断行为至关重要。
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被调查对象故意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虚假的、不真实的材料或信息,企图误导执法机构的调查方向,掩盖其垄断行为。比如,企业为了掩盖其与竞争对手达成的垄断协议,向执法机构提供虚假的销售数据、合作意向书等。
隐匿、销毁、转移证据:被调查对象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能够证明其垄断行为的证据进行隐匿、销毁或者转移。例如,企业将涉及垄断协议的会议记录、邮件等证据进行销毁,或者将相关证据转移到其他关联公司或个人手中,以逃避执法机构的调查和取证。
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除上述明确列举的行为外,还包括其他任何形式的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审查和调查的行为。例如,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拒绝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对执法人员进行暴力威胁、辱骂等行为。
二、处罚措施
1、对单位的处罚
对存在上述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单位,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同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这里的“上一年度销售额”是指该单位在实施被调查行为的前一会计年度的全部销售额。若该单位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则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的具体数额由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例如,若某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为10亿元,其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的行为情节较轻,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在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的范围内,如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该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难以计算,且其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较为严重,执法机构可能会对其处以接近五百万元的罚款。
2、对个人的处罚
对于有上述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个人,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的个人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参与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人员。罚款数额根据个人在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情节轻重等因素确定。
三、处罚目的和意义
保障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打击垄断行为的重要手段。对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进行处罚,可以保障执法机构能够顺利开展工作,获取必要的证据和信息,从而准确、及时地认定和处理垄断行为。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往往是为了掩盖垄断行为,继续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活动,这种行为会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该类行为进行处罚,可以有效地制止和遏制这种不良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起到威慑作用:明确对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处罚规定,可以对潜在的违法者起到威慑作用,使其认识到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后果,从而自觉遵守
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执法机构的工作。
四、特殊情况处理
若存在拒绝、阻碍调查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依据《反垄断法》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例如,若原本对单位应处上一年度销售额0.5%的罚款,若符合上述特殊情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将罚款提高至1% - 2.5%;对个人原本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特殊情形下也可在该基础上提高相应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