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了规定,以下是详细解读:
一、适用主体
适用主体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则是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对相应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些主体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若滥用行政权力,就可能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二、违法行为界定
“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指这些主体凭借其行政权力,采取不正当手段排除、限制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常见的表现形式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
三、处理措施
1.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当发现行政机关和相关组织存在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时,其上级机关有权责令其改正错误行为,要求其停止正在进行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并采取措施纠正已经造成的不良影响,使市场竞争恢复到正常状态。例如,若上级机关发现某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命令要求本地企业只能采购本地特定企业的产品,就会责令该行政机关撤销该命令,恢复市场的正常采购秩序。
2.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中起主要决策、指挥作用的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人员。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具体处分方式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来确定,以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促使相关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3.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建议权: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发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时,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日常监管和调查过程中,对相关违法行为有更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其建议可以为上级机关的处理提供参考依据,有助于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例如,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中发现某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可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如要求对该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对其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等。
4.书面报告义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改正的具体措施、改正的进展情况等。这不仅有助于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了解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也体现了这些主体对自身违法行为的反思和整改的诚意。
四、特殊规定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在处理此类违法行为时,要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例如,某些特定领域的行政法规可能对该领域内行政机关和相关组织的垄断行为作出了更为具体、严格的处理规定,此时应按照这些特别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