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是关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垄断行为罚款数额确定的规定,以下为你详细解读:
一、适用情形
当经营者或其他相关主体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并且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程度时,才会触发本条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这里的“违反本法规定”涵盖了多种垄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行为。具体而言:
情节特别严重:通常指垄断行为的规模、持续时间、涉及的市场范围等方面远远超出一般违法行为的程度。比如,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涉及多个行业、众多企业,持续时间长,对市场竞争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破坏。
影响特别恶劣:强调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产生的负面影响极大。例如,垄断行为导致市场价格大幅上涨、产品质量下降、创新受到严重抑制等。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意味着垄断行为已经给相关市场、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带来了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比如,因垄断行为导致某些企业破产倒闭,大量员工失业等。
二、处罚依据及幅度
当出现上述适用情形时,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具体对应关系如下: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若存在第六十三条的情形,对于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单位,原本应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现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该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对于尚未实施所达成垄断协议的单位,原本可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在也可在相应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原本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此情况下,也可在该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若符合第六十三条的情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在该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第五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若出现第六十三条的情形,对于实施违法集中的单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在规定的罚款数额基础上,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第六十二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若存在第六十三条的情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同样可以在上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三、法律意义
增强威慑力:大幅提高罚款倍数,能够对潜在的违法者形成强大的威慑,使其不敢轻易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尤其是那些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垄断行为,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垄断行为的发生。
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对于情节严重的垄断行为给予更重的处罚,体现了法律“过罚相当”的原则,使违法者为其严重的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通过加重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能够更有力地打击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