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妇女的监督权的规定。
新旧法条对比
本条是对应于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3条,内容未作修改。
关键词解释
批评 是指公民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错误和不足提出否定性的观点。公民行使批评权,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私下进行,也可以借助大众传播媒介,但不得违反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规定。
建议 是指公民为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而表明的看法。
申诉 是指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所享有的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原裁定的权利。公民行使申诉权,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冤案的产生,从而维护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
控告 是指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指控的权利。
检举 是指任何富有正义感的公民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揭发、披露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
理解与适用
一、监督权概述
我国《
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的具体表现。
监督权是一项综合权利,包括:(1)批评权;(2)建议权;(3)申诉权;(4)控告权;(5)检举权;(6)取得赔偿权。
本条规定是《宪法》第41条规定的重申。《宪法》、本法和其他法律还对妇女行使监督权提供了保障措施。《宪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本法第50条规定,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公民行使监督权也不能逾越法律规定的界限,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妇女的批评权、建议权
法律意义上的批评权、建议权,是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即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的批评或者建议。负有义务的国家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妇女的批评意见,并据以改进工作;对于合理的建议,应当采纳;对于不予采纳的建议,也应当说明理由,作出解释。
认真对待妇女提出的批评建议,尊重妇女的批评建议权,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在我国,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机关的职能是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勤务员。公民有权关心国家管理事务,对国家机关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有权提出批评,实行群众性的监督。负有义务的国家机关应当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肃认真地对待公民提出的批评和建议。
至于向党委、工会、妇联等组织提出批评、建议,虽然这些组织也应当认真对待,作出处理,但是它不具有法律意义,不受法律的制约,而由有关的章程,如党章、工会章程、妇联章程等调整,因而两者是有区别的。
本条所规定的“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是指向负有保障妇女权益义务的国家机关提出的批评建议。例如,妇女有关打击卖淫、嫖娼等犯罪活动的斗争的批评、建议,可以向公安部门提出;有关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以及保护待业女职工权益的批评、建议,可以向劳动部门提出;有关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批评、建议,可以向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提出。这些国家机关都应当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认真对待。如果提出批评、建议的人不了解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而“走错了门”,接待机关也应当告知其向哪个机关提出,而不应一推了之。
三、妇女的申诉权
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妇女的一项政治权利。一般地说,申诉是妇女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国家机关的侵害,而向有关的国家机关提出的一种申请行为。申诉一般由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他人提出,未成年人可以由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诉。在诉讼中,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种是对于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法失职或违纪的所属工作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例如,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给予所属工作人员的处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据《企业职工惩罚条例》对所属职工所作的处分。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间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认真处理。
另一种是对行政处罚不服的申诉。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即行政管理的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所作的一种行政制裁。如果被处罚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由受理的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理和作出决定。
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判决是对当事人实体性权利所作出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为保证审判工作的进行,就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所作的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判决、裁定,可以提出申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申请再审。申诉(申请再审)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被害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也可以提出申诉。当事人、被害人提出刑事申诉,除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外,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处理。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形式的申诉,如前面谈到的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的申诉等等。
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申诉,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切实保障申诉人的申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如果发现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对因错误处理而遭受损失的妇女,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妇女的控告权、检举权
控告、检举就是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揭发、控诉、举报,要求依法处理的法律行为。控告和检举都属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手段,它们的区别在于,控告人属于被违法失职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或者是被侵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而检举人一般不具有这种身份。控告是一种保护自身权益的行为,检举则是出于义愤或维护公益的行为。
如前所述,我国宪法保护妇女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我国《
刑事诉讼法》对于控告、检举刑事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事项作了规定。按照该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按照管辖范围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控告或检举。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如虐待、侮辱、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案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或检举;属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如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玩忽职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或检举;其他案件,如遗弃妇女,用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绑架、拐卖妇女等,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而且规定上述机关对于控告、检举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或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控告、检举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口头控告、检举的,由接受的工作人员写成笔录,经宣读认为无误后,由控告人或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或者检举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检举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检举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控告人、检举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司法机关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材料,应当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办理;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受理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控告、检举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机关,应当遵守本条的规定,切实保障控告人、检举人的控告权、检举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