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妇联、工会、共青团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新旧法条对比
本条对应于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条,在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前增加了“依照法律和中华妇女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本条第2款将“保障”改为“维护”。
关键词解释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是指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理解与适用
一、妇联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职责、
(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妇联)是我国目前5800多个群众性的妇女组织中最大的组织,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该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拥有健全的工作网络,其基层组织遍布城市的街道和农村的乡村。
全国妇联以代表和维护广大妇女利益为基本宗旨,致力于促进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地位。全国妇联以其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了全社会的好评和广大妇女的信赖,许多其他全国性的、地区性的或行业性的妇女组织(如女职工委员会、女科技工作者联谊会、基督教女青年会以及女企业家、女工程师、女新闻工作者、女法官、女律师、女作家、女书法家等各种行业的妇女协会等)大多以团体会员的形式,加入全国妇联。
全国妇联的工作方针是:团结教育广大妇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发挥积极作用,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推进妇女解放事业。其主要任务表现为5个方面:(1)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参与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发展;(2)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3)代表妇女参加社会协商对话,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条例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4)为妇女儿童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5)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促进四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全国妇联的活动是通过其领导机构而展开的,没有领导机构的社会团体如同乌合之众、一盘散沙,绝无战斗力和凝聚力可言。为及时、有效地组织全国妇女保护其自身权益,促进妇女解放事业的发展,明确全国妇联的领导机构体系是非常重要的。(1)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是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这是由于,只有全国妇女的整体意志才能最充分地代表和维护广大妇女的切身利益,但由于我国妇女人口众多,散居全国各地,加之妇女主观和客观上的一系列原因,致使全国妇女聚居一堂、共议妇女权益保护大计成为不可能。因此,只能将代表广大妇女利益和意志的代表们所组成的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拟制为代表全国各族各界妇女的组织机构。但必须建立与完善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确实保障代表们成为广大妇女的真正代言人。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是通过行使以下4种职权而实现的: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的方针、任务;审议和批准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修改妇女联合会的章程;选举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为非常设性机构,不可能每天都召集全国的妇女代表开会,故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在两届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之间,如有必要,可召开妇女代表会议,讨论解决重大问题。(2)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由于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众多,经常集会不便,一般情况下每5年才能召开一次,而在此期间仍有一些重大问题急需及时讨论。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第11条之规定,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建议。为避免执行委员脱离群众,《章程》规定执行委员应积极参加当地妇联的有关活动。(3)常务委员会。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虽负责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就某些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但毕竟会议活动的频率不高。为避免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全国妇女工作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应当设立全国妇联常务委员会,以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推选名誉主席1人,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4个月召开一次,由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或推迟召开。(4)书记处。常务委员会仍然是一个会议体,不可能天天开会。为此,在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
(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 为充分发挥妇女联合会在维护妇女权益中的应有作用,妇女联合会应当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从而把基层的妇女们紧紧地团结起来。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县以上各级妇女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乡镇、街道每3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如有必要,可临时召开妇女代表大会。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通过讨论决定本地区的妇女工作任务,审议批准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等职权的行使,维护本地区的妇女权益。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讨论并决定本地区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执行委员会选举主任1人和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地区的妇联工作。乡、民族乡、镇、街道妇联可不设常务委员会。
妇联工作内容丰富,任务艰巨,必须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吸纳具备相当数量和素质的工作人员从事妇联工作。为使妇联的组织工作更加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使妇联组织的机构设置更加有利于妇联工作的开展。《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第8条规定:“县级(含县和县级区、市)以上各级妇女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全国妇联办公厅在其于1989年5月4日颁发的第8号文件中规定,关于县妇联下设部、室负责人的待遇,按照中组部组通字〔1986〕11号文件,即《关于加强妇联干部管理的意见》的精神,县妇联下设部、室负责人应配备相当于同级党委的部、委、办下设的科室一级(股级)的干部担任,并享受同等待遇。
(三)妇联组织的职责 上述妇联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及特征决定了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全国妇联副主席黄启臻同志将其概括为三个方面:
1.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这个方面包括了很多内容。例如,通过广泛大量的调查研究,就某些有关妇女群体利益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就某些重大问题配合国家机关各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监督保障妇女权益方面
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等。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之所以设在全国妇联,正是考虑到了妇联组织这一特点。
2.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
妇联是代表妇女利益的社会组织,具有很强的社会相容性,它的组织机构上下左右形成了一个立体交叉的组织体系,和各族各界妇女群众有着密切的联系。能够通过各种有益妇女的活动,发现妇女中的优秀人才,正是发挥妇联组织在这方面的独特作用。本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从全国各级妇联组织的工作实践看,妇联组织的确向党组织和国家各部门培养推荐了一批又一批的女干部,特别是一些优秀的女领导干部,成为各级领导岗位上的重要领导人,成为妇联组织和妇女群众引以为豪的世界精英。
3.妇联组织在诉讼活动中的特殊地位
本法第53条明确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这个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妇联组织的高度信任和扩大对妇女的细微关怀,需要指出,被侵害的妇女向妇女组织投诉,并不是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的必经程序。但是,通过这个渠道可以防止或减少受害妇女投诉无门以及执法工作中不应发生的推诿、拖延现象。同时,妇联组织接到妇女的投诉后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有关部门不得推诿、拖延和压制。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使被侵害的妇女有了“娘家”的代言人,有了帮助扶持正义的保护使者。当然,妇女组织也要义不容辞地担负起这个神圣的职责,为广大妇女FDA3邪扶正,申辩是非,这样,才不辜负国家对妇联职能的加强和重视,才不辜负亿万妇女群众的信赖和厚望。
(四)各级妇联“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开展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妇联组织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它的基本任务包括:第一,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参与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发展;第二,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第三,代表妇女参加社会协商对话,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条例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第四,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第五,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促进四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第六,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往来,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领导下,全国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县、自治县、镇、乡、民族乡、城镇的街道都建立有妇女联合会。目前,全国共有地(市)级妇联组织435个,县(区)级妇联组织2336个,乡(街道)妇联组织48066个城市社区妇联(居委会妇代会)。7.4万个,农村基层妇代会61万个。
为了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级妇联要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对工会、青年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工会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职责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第6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中国工会章程》第13条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设立法律顾问组织,为保障会员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第26条、第27条对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和组织机构做了具体规定。其中,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妇女的现象作斗争。针对女职工的特殊问题,做好保护工作是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之一。
工会基层委员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厂矿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成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的规定,工会在与企业就用人的协商过程中,应当考虑维护妇女的特殊权益。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团结带领女职工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具有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女职工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1.女职工委员会团结、带领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建功立业。
2.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向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3.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组织女职工参与企、事业的民主管理。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一方面的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4.女职工委员会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
5.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发现、培养女干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
6.女职工委员会要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7.女职工委员会要不断加强与国际妇女组织的交往活动,积极为妇女解放事业做出贡献。
三、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职责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组织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共青团组织既然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自然应当代表和维护广大青少年特别是女青少年的利益。当女青少年的利益受侵害时,共青团组织应当及时协同其他有关部门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除了事后救济外,共青团组织还应当配合其他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预防女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