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体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工会的核心职责
1.依法维权
工会作为职工权益的代表组织,有权对涉及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事项进行监督,确保社保制度公平执行。
2.参与决策
工会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如政策调整、基金使用等),从职工立场提出建议,保障决策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3.监督职能
工会通过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
二、法律背景与意义
立法目的:该条款强化了工会在社保体系中的法定地位,明确其作为职工权益“守护者”的角色,弥补个体劳动者维权能力的不足。
实践价值:通过工会的参与和监督,可促进社保政策更贴合职工需求,例如在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工伤保险认定等环节维护职工利益。
三、补充: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关联背景)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五险包括:
养老保险:单位与职工共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自缴);
医疗保险:单位与职工共缴(灵活就业人员自缴);
工伤保险:仅单位缴费;
失业保险:单位与职工共缴;
生育保险:仅单位缴费。
工会的监督涵盖上述所有险种的权益落实。
总结:第九条赋予工会实质性的监督权与参与权,是职工社保权益的“安全阀”。如需具体案例或操作细则,可参考权威法律平台(如华律网、找法网)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