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这条是关于对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程序及要求,解读如下:
一、当场处罚的法定程序
1.表明执法身份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向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以证明执法主体资格。即使身着制式警服,仍需主动出示证件。
2.填写处罚决定书
需使用统一格式的《当场处罚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被处罚人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罚款数额(若涉及罚款)、处罚时间、地点;
公安机关名称;
经办警察签名或盖章。
决定书需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若存在被侵害人,需将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3.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处罚前需口头告知行为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辩权,确保程序合法。
二、处罚决定书的必备要素
1、主体信息:被处罚人姓名、公安机关名称;
2、违法事实:具体违法行为及情节;
3、法律依据:处罚所依据的法条(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款);
4、处罚内容:罚款金额、拘留天数等;
5、时间地点:处罚决定作出的时间、地点;
6、签章:经办警察签名或盖章,确保文书效力。
三、备案要求与监督机制
1、备案时限:经办警察需在作出处罚决定后24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备案,提交处罚决定书副本。
2、备案形式:书面备案为原则,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报告,后续补交书面材料。
3、监督目的:通过备案审查,防止滥用职权或程序违法,保障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四、适用场景与注意事项
1、适用条件: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轻微违法行为(如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轻微治安纠纷等)。
2、例外情形:若涉及听证、收缴违禁品或需进一步调查的,不适用当场处罚。
3、争议处理:被处罚人对当场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法律依据与相关条款
1、程序合法性: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简易程序需符合法定形式。
2、处罚权限:当场处罚权由一线执勤民警行使,但需严格遵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关于处罚权限的规定。
总结:第一百零一条通过规范当场处罚程序、明确文书要求及备案机制,既保障执法效率,又强化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公民权益不受侵害。具体适用时需结合案件事实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他条款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