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是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行为人主动投案及其他部门移送的治安案件,负有及时受理并登记的法定义务。以下从立法背景、适用要点及法律后果三方面进行解读:
一、适用范围与案件来源
1.报案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违法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要求查处。例如目击治安事件后拨打110报警。
2.控告
特指被侵害人或其近亲属、代理人等,因人身/财产权利被侵害,要求公安机关追究行为人责任。如被害人向警方提交被殴打的证据并要求处理。
3.举报
包括普通公民或单位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例如举报某场所存在赌博行为。群众扭送违法嫌疑人至公安机关也属举报范畴。
4.主动投案
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例如醉驾司机自行到交警队投案。
5.移送案件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如市场监管、环保部门)或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在执法中发现案件属于治安管理范畴的,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例如海关移交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案件。
二、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1.及时受理
时限要求:公安机关需“立即”受理案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不超过3日。
禁止推诿:不得以“不属于职责范围”等理由拒绝受理,否则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
2.登记程序
登记内容:包括案件来源、时间、当事人信息、简要案情等,形成受案登记表。
法律意义:登记是案件进入执法程序的起点,保障后续调查、处罚的合法性。
3.分类处理
属于职责范围:立即调查并制作受案回执,交报案人;
不属于职责范围:当场或书面告知向其他机关报案,异议时可书面告知。
移送案件:重新制作受案登记表,注明来源及时间。
三、法律后果与监督
1.不作为的责任
公安机关若未及时受理或登记,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将导致执法过错,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当事人救济途径
对口头告知有异议的,可要求书面告知;
对不受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特殊情形处理
刑转行案件:刑事案件撤销后转为治安案件的,需重新登记受案时间,避免程序瑕疵。
多次报警未处理:公安机关需说明疑难复杂性,避免因拖延引发投诉。
四、实践意义
该条款通过明确公安机关的受理义务,强化了群众监督和执法透明度,防止“告状难”现象。同时,登记程序为后续案件办理提供法律依据,保障当事人权益。
关联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调解处理)、第二十一条(不执行拘留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受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