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是关于对屡教不改的处罚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一、适用行为范围
本条针对以下三类违法行为: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第六十七条):包括以金钱、物质诱使他人卖淫,或提供场所、牵线搭桥等行为。
2.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第六十八条):涵盖制作、运输、复制、出租、出售淫秽物品,或利用网络、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
3.赌博行为(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大。
二、“屡教不改”的认定标准
需满足以下条件:
1、多次违法:经公安机关处罚后仍继续实施同类行为。
2、主观恶性:拒不改正,无悔改表现。
3、社会危害性:违法行为持续或反复,影响社会秩序。
三、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性质
1.法律依据:原称“劳动教养”,现改称“强制性教育措施”,但核心仍为限制人身自由的矫治手段。
2.适用程序:需严格依据《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法规,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3.替代性措施:新立法出台前,其他法律中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如禁毒、卖淫嫖娼相关决定)仍有效。
四、与其他处罚的衔接
1、教育优先:治安管理处罚以教育为主,强制措施仅作为最后手段。
2、裁量基准:如辽宁省公安机关规定,对引诱、容留卖淫的“情节较轻”情形(如未发生性关系)可减轻处罚,但屡教不改则升级为强制措施。
五、实践意义
该条款旨在通过阶梯式惩戒,遏制卖淫嫖娼、赌博等顽固违法行为,同时遵循“过罚相当”原则,避免滥用强制措施。例如,对初次轻微违法者以拘留、罚款为主,多次违法且拒不改正者则适用更严厉措施,体现法律威慑力与教育功能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