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是关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处罚规定。
一、违法行为类型及认定
1.组织播放淫秽音像
指通过电影、电视、电脑等设备,召集多人现场或远程传播淫秽内容的行为。例如组织群体观看淫秽影片或直播。需注意,仅向个别人播放或个人观看不构成此行为。
2.组织或进行淫秽表演
包括策划、招募人员在公共场所或网络平台进行露骨性行为或色情表演(如脱衣舞、性交表演等)。组织者可能涉及娱乐场所经营者或网络群组管理者。
3.参与聚众淫乱活动
指三人以上共同实施性交等淫乱行为。无论是否牟利,参与者均需担责,但引诱未成年人参与将面临更重刑事处罚。
二、加重责任情形
提供条件行为:
为上述活动提供场所、设备、资金等便利的,按同等标准处罚。例如出租场地用于淫秽表演,或提供播放设备等。
三、处罚适用要点
裁量标准:实践中需综合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等确定拘留天数及罚款金额。例如,组织网络淫秽直播可能比线下活动情节更重。
减轻处罚情形:若行为人主动投案、消除影响或取得谅解,可依据第十九条减轻或免于处罚(如拘留天数降至十日以下或罚款低于五百元)。
与
刑法衔接:若行为构成犯罪(如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再适用治安处罚。
四、典型案例参考
某地公安机关查处一起网络淫秽表演案,组织者通过直播平台进行脱衣舞表演,吸引数千人观看。依据第六十九条,组织者被处十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提供服务器的技术人员因“提供条件”被处八日拘留及八百元罚款。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
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条款
(注:以上解读基于现行法律及公开案例,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