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条是关于房屋出租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责任:
一、出租人基本义务
1.登记承租人信息
出租人必须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经济来源等基本信息。
未履行登记的,处200-500元罚款。
2.禁止出租给无证件人员
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学生证等)的承租人。
若违反,处200-500元罚款。
二、出租人报告义务
若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如卖淫嫖娼、制毒贩毒、赌博等),出租人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
一般情况下:处200-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如多次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适用条件与法律责任
1.主观故意要求
出租人需“明知”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否则不构成违法。
若承租人犯罪活动不在出租屋内进行(如在外作案),出租人不承担报告责任。
2.单位违法责任
单位作为出租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按相同规定处罚。
四、典型案例
1.未登记承租人信息
某房东未登记租客身份证件,被罚款200元。
2.未报告犯罪活动
中介公司未报告租客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负责人被行政处罚。
3.实际居住人与登记信息不符
房东登记信息后未核实实际居住人,导致处罚。
五、法律依据与执行标准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配套规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要求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书,定期安全检查。
贵阳市、北京市等地明确细化登记备案流程及违法后果。
六、总结
房屋出租人需严格履行登记备案和报告义务,否则将面临罚款甚至拘留。承租人信息登记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环节,出租人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管理,避免因失职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