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这条是关于迷信活动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一、行为类型及构成要件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1.行为定义
邪教:冒用宗教名义或教旨建立的非法组织,传播封建迷信思想,煽动反社会情绪,如“法轮功”等。
会道门:封建迷信组织,如一贯道、九宫道等,曾长期被取缔,近年有死灰复燃迹象。
行为方式:包括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参与上述活动,或直接利用相关活动实施破坏行为。
2.构成要件
主观故意:行为人明知是邪教、会道门或迷信活动仍主动参与或推动。
客观行为:通过宣讲、散发传单、网络传播等方式蛊惑他人,或组织非法集会、仪式等。
危害后果:扰乱公共秩序(如冲击国家机关、聚众闹事)或损害他人健康(如强迫绝食、自残等)。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1.行为定义
冒用名义:假借宗教或气功的合法外衣,实际从事迷信或非法活动,如以“气功治病”为名实施诈骗或伤害他人。
典型表现:
传播迷信思想,攻击国家制度;
组织非法“养生班”,以气功名义实施精神控制;
阻碍患者接受正规医疗,导致健康损害。
2.构成要件
虚假宣传:利用宗教或气功名义虚构功效,误导公众。
实际危害:如非法敛财、破坏家庭关系、延误医疗等。
二、处罚标准
1.基本处罚
情节严重: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轻重的界定
从重情形(适用拘留上限):
造成群体性事件或社会恐慌;
导致他人重伤、死亡;
多次实施或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实施。
从轻情形(适用拘留下限或罚款):
主动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
受他人胁迫参与;
初次违法且危害较小。
三、法律适用原则
1.程序合法性
公安机关需依法调查取证,禁止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获取口供。
处罚前需告知当事人权利,并保障其申辩权。
2.人权保障
对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可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强调教育与处罚结合,避免简单“以罚代管”。
四、执法注意事项
1.证据收集
需固定传播材料(如传单、音视频)、资金流水、参与者证言等证据链。
对利用网络传播的,需保存服务器数据、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2.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若行为构成犯罪(如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冒用宗教名义诈骗的,可能同时触犯《
刑法》诈骗罪。
五、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1:某组织以“修炼气功”为名非法聚集,传播反科学言论,公安机关依据本条对组织者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案例2:个人冒充宗教人士以“消灾”为名骗取财物,因损害他人财产且扰乱社会秩序,被处15日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
总结
第二十七条旨在打击利用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处罚力度与行为危害性挂钩,同时强调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执法中需严格区分合法宗教活动与非法迷信行为,避免扩大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