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轻微违法行为的教育导向和人权保障。以下结合法律条文、
司法解释及实践案例,对各项情形进行详细解读: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法律依据:第十九条第(一)项
适用条件:
1.行为危害性极低: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危害程度显著低于治安管理处罚的最低标准。例如,轻微的邻里纠纷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2.主观恶性较小:行为人无预谋、无故意,或因过失实施行为。
3.社会影响微弱:未引发公众关注或社会秩序的实质性扰乱。
实践应用:
如短暂占用公共通道未影响通行,或因紧急避险实施的轻微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需综合行为人的年龄、动机、手段及后果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特别轻微”。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法律依据:第十九条第(二)项
适用条件:
1.主动性:行为人自行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2.有效性:被侵害人明确表示谅解,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程序要求:需提供书面谅解书或调解记录作为证据。
实践应用:
例如盗窃后主动归还财物并赔偿损失,或诽谤行为后及时删除信息并公开道歉。
若被侵害人拒绝谅解,即使行为人采取补救措施,仍可能无法适用本项。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
法律依据:第十九条第(三)项
适用条件:
1.非自愿性:行为人因受到直接威胁(如暴力、恐吓)或欺骗(如虚构事实诱导)而实施违法行为。
2.证明责任:需提供胁迫或诱骗的证据(如录音、证人证言)。
实践应用:
如被他人以生命安全威胁参与斗殴,或被诱骗传播虚假信息。
若胁迫或诱骗情节显著轻微(如口头劝说),可能不构成免责理由。
四、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
法律依据:第十九条第(四)项
适用条件:
1.投案主动性:在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自行到案。
2.陈述真实性:如实供述全部违法事实,不得隐瞒或虚构。
实践应用:
例如盗窃后经亲友劝说主动投案,并详细说明作案过程。
若投案后翻供或仅部分供述,可能不认定为“如实陈述”。
五、有立功表现
法律依据:第十九条第(五)项
适用条件:
1.立功形式: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其他案件、提供关键线索,或阻止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2.关联性:立功行为与本案无关,但体现行为人的悔改态度。
实践应用:
如协助抓获在逃人员,或举报他人贩毒线索。
立功需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方可作为减轻处罚依据。
法律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1.裁量权行使:公安机关需根据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悔过态度综合裁量,避免机械适用法条。
2.程序合规:需收集相关证据(如谅解书、投案记录)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权利。
3.与其他条款的衔接:
若行为符合第九条调解条件(如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冲突),可优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处罚。
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需结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从轻或不予处罚。
总结
第十九条通过细化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平衡了法律威慑与教育矫正的功能。其核心在于鼓励违法行为人主动纠错、配合执法,并通过个案裁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执法实践中需严格把握适用条件,确保处罚的公正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