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82条(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条文内容解读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整合,仅供大家学习参考,实际应用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条文内容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条文解读
这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仲裁裁决期限以及裁决执行的规定,不过该条文在当前劳动法律体系下部分内容已有所更新,以下为你详细解读:
一、仲裁申请时效
1、申请时间要求: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一规定旨在促使劳动争议能够及时得到解决,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事实难以查清等问题。例如,在工资拖欠的劳动争议中,如果劳动者在知道工资被拖欠之日起超过六十日才申请仲裁,可能会丧失胜诉权。但根据2007年修订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的仲裁时效起算及双倍工资计算与原《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有所不同,应以《劳动合同法》规定为准。
2、时效的特殊情况:如果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六十日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可以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出现政策规定不明确,需要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并等待答复期间;或者需要进行工伤鉴定、现场勘验、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调查时,在等待结果出来期间;又或者出现当事人死亡,法定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尚不明确,当事人患重病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致使当事人不能参加仲裁活动期间;以及发生自然灾害或社会变故,造成交通、通讯阻断等妨碍仲裁办案正常进行的客观情况期间,仲裁时效可以中止。
3、时效的中断: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拖欠工资的要求,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用人单位同意支付拖欠的工资等,都会导致仲裁时效中断。
二、仲裁裁决期限
1、一般裁决期限: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这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维护。例如,当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仲裁委员会应在六十日内作出裁决。
2、特殊情况的延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比如,当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复杂的证据收集、鉴定等情况时,仲裁委员会可以申请延期审理,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准确的处理。
三、仲裁裁决的执行
无异议的执行: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作出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就应当按照裁决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例如,在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争议中,如果用人单位对裁决无异议但拒不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决。
不过,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中关于仲裁时效和仲裁裁决期限的部分内容已不再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