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休假日
定义: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休假的时间,包括全体公民法定节假日以及部分公民法定节假日。
具体节日:我国现行全体公民法定节假日为11天,如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国际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放假2天)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如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等。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放假日期。
加班工资规定:全体公民法定节假日为有薪日,在这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工资;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工作日,无论休假或上班,均正常发放工资;如适逢休息日,休假的则为无薪日,用人单位安排上班又未调休的,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工资。
2、婚丧假
适用情况:劳动者本人结婚以及劳动者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子女)死亡时,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假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需如数支付劳动报酬。不过,劳动者的其他亲属死亡,是否给予丧假,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
路程假规定: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规定,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3、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社会活动范围: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工资支付原则:在这些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例如,劳动者当选为代表出席政府组织的重要会议,在会议期间其工资应正常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