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主要涉及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的约束力以及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标准的关系,以下是详细解读:
一、集体合同的定义及约束力
集体合同,亦称“劳动协议”“团体协约”“联合工作合同”等,指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签订的,以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必须遵守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条款,为全体职工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待遇;全体职工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
集体合同具有以下特点使其对企业和职工产生约束力:
1、主体平等性:集体合同的签订主体是企业行政和职工代表(如工会),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这使得合同内容能够充分反映双方的意愿和利益平衡,从而具有约束双方的效力基础。
2、内容协商性:集体合同的内容是通过集体协商确定的,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这种协商过程保证了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也增强了合同对双方的约束性。
3、法定程序性:集体合同的签订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包括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等环节。这些程序的履行使得集体合同具有了合法性和权威性,进而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标准的关系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保底”作用,具体解释如下:
1、劳动条件方面:劳动条件包括工作场所、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工作环境等。例如,集体合同中规定了工作场所的温度、湿度、通风等标准,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标准和发放时间。那么,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这些劳动条件的约定,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低于集体合同,那么该约定无效,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为职工提供劳动条件。
2、劳动报酬方面: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对价,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集体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工资标准、工资调整机制等内容。职工个人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比如,集体合同中确定了某一岗位的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那么职工个人与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就不能低于这个标准。如果低于集体合同标准,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三、特殊情况及相关规定
1、集体合同变更: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变更或修订或解除集体合同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七天内双方进行协商。变更后的集体合同需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经审查无异议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2、劳动合同变更:如果因客观情况变化,需要对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进行调整,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变更后的劳动合同。
四、法律意义和影响
1.保护劳动者权益:该条款确保了劳动者能够享受到不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防止企业通过个别劳动合同降低劳动者的待遇,为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的权益保障底线。
2.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促使企业在制定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时,必须考虑到集体合同的规定,不能随意降低标准,从而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促使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劳动管理。
3.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明确了企业和职工在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了因劳动条件和报酬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