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七条主要针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在广告发布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的职责和处理方式,以下为你详细解读:
一、适用主体与违规行为界定
1、适用主体
本条的适用主体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这些主体在信息传播中具有重要影响力,其发布的广告内容广泛影响着社会公众。
2、违规行为类型
2.1.发布违法广告:指违反《广告法》中各类禁止性规定发布广告的行为。例如,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依法取得的除外);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等。
2.2.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本应客观、真实地进行新闻报道,但如果以新闻报道的形式来变相发布广告,使消费者难以区分新闻和广告,误导消费者。比如,在新闻节目中插入对某产品的宣传推广内容,却不明确标注这是广告。
2.3.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这类违规行为利用公众对健康、养生的关注,将广告内容包装成健康、养生知识进行传播。例如,在介绍某种保健食品时,夸大其功效,暗示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而实际上该保健食品并不具备相应的医疗功效。
二、处罚措施解读
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与通报
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具体的处罚方式可能包括罚款、没收广告费用等,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而定。
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给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的目的是让相关部门及时了解违法情况,以便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例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某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进行处罚后,会将处罚信息通报给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2.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理
对责任人员的处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接到通报后,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方式可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具体处分措施将根据责任人员的过错程度和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例如,如果主管人员在明知广告违法的情况下,仍然批准发布,可能会给予较重的处分。
暂停媒体广告发布业务(情节严重时):当违法情节严重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权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这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旨在对违规媒体进行惩戒,促使其重视广告发布的合法性,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比如,某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多次发布违法广告,且在整改后仍不改正,相关部门可能会暂停其广告发布业务一段时间。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未履行职责的处理
如果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即没有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那么对这些部门中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处分。这是为了确保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不力的情况,保障广告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体而言,广告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加强了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通过责任追究机制,促使这些主体严格遵守广告
法律法规,保障广告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