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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52条(涉及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条文内容解读

2025-06-09 21:52 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2条(涉及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条文内容解读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整合,仅供大家学习参考,实际应用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2条条文内容

 
第五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2条条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以下是对该条的详细解读:
 
一、立法目的
 
保护商业秘密所有者权益: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凝聚了企业的大量投入和创新成果。如果这些商业秘密被泄露,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竞争劣势。规定保密义务可以保护广告主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商业利益和市场竞争力。
 
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随意泄露商业秘密,可能会导致市场竞争的不公平,破坏广告市场的正常秩序。一些企业可能会利用泄露的商业秘密进行不正当竞争,如模仿竞争对手的营销策略等,从而影响整个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
 
增强公众信任:公众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信任是其有效履行职责的基础。严格遵守保密义务,能够增强公众对这些部门的信任,使其更好地开展工作,保障广告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条款含义
 
1、保密主体:明确指出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有关部门则涵盖了在广告监管中涉及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如在一些特定行业广告监管中可能涉及的卫生健康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会接触到各类商业秘密信息。
 
2、商业秘密范围: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这些商业秘密可能包括广告主的商业策略、营销方案、客户名单、未公开的产品技术参数等。例如,一家化妆品公司为推出新产品而策划的独特营销方案,其中包含了目标客户群体分析、市场定位、促销手段等内容,这些信息就属于商业秘密范畴。
 
3、保密义务内容:要求上述主体对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这包括不向无关人员透露、不私自复制或传播、不在公开场合讨论等。比如,工作人员不能在与他人闲聊时随意提及广告主的核心商业秘密,也不能将相关资料随意放置在他人可获取的地方。
 
三、实施要求
 
1、加强保密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保密义务的重要性和违反保密义务的后果。
 
2、建立保密制度: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的具体措施和流程,如对商业秘密资料的存储、使用、传递等环节进行严格规定。例如,采用加密技术对商业秘密文件进行存储,限制文件的访问权限等。
 
3、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工作人员执行保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同时,鼓励公众对泄密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商业秘密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法律后果
 
虽然广告法第五十二条未明确提及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后果,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违反保密义务,可能会受到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降级等;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果因工作人员的泄密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可能会影响其公信力和形象,甚至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标签: 商业秘密 广告法 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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