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社会保险相关机构及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其核心内容及法律意义如下:
一、立法目的与适用主体
1.立法宗旨
该条款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参保个人的隐私权,防止信息泄露导致的权益侵害或被不法利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征收机构等在办理登记、缴费、监督等工作中掌握大量敏感信息,需通过法律强制约束确保信息安全。
2.适用主体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政策制定与监督。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包括财政、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可能因工作接触社保信息。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办理,如社保登记、待遇发放。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如税务部门或社保费征收中心,掌握缴费数据。
上述机构的工作人员:直接接触信息的个体,需履行保密职责。
二、保密信息范围
用人单位信息: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缴费基数、经营数据等商业秘密。
个人信息:参保人的身份证号、住址、健康状况、缴费记录、待遇领取情况等隐私内容。
特殊场景:审计、监督检查过程中获取的临时性信息也需保密。
三、禁止行为与法律后果
1.禁止形式
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泄露信息,包括口头传播、书面披露、电子数据传输等,无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
2.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
民事赔偿:造成用人单位或个人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若构成犯罪(如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连带责任:若泄露行为涉及第三方合作机构(如信息技术服务商),相关方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四、配套制度与保障措施
1.内部管理制度
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涉密人员责任。
对离职或调动人员进行脱密期管理(通常6个月至3年),防止信息带离。
2.技术防护体系
建立社保信息系统安全防护体系,采用生物识别、数据加密等技术保障数据安全。
实施分级授权访问机制,确保“实名、实人、实证”操作。
3.社会监督机制
鼓励公众对信息泄露行为进行举报,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审查流程。
五、典型案例与司法实践
案例1:某社保经办人员因泄露参保人信息牟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案例2:某地社保局因系统漏洞导致数据外泄,负责人被撤职并启动赔偿程序。
总结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通过明确保密义务主体、细化法律责任、强化技术保障,构建了多维度的信息保护体系。其不仅是对个人权益的维护,也是维护社保制度公信力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违反该条款的行为将面临行政、民事及刑事三重追责,体现了法律对信息安全的“零容忍”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