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以下是对这一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立法目的
1、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大众传播媒介具有广泛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广告在其上的发布情况直接关系到市场的健康运行。制定统一的行为规范,能够有效减少虚假、误导、违法广告的传播,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平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在面对海量广告信息时,往往难以辨别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通过规范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发布行为,可以确保消费者接收到真实、准确、清晰的广告内容,避免受到虚假宣传的欺骗和误导,从而做出合理的消费决策。
3、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明确的行为规范为广告行业提供了清晰的行为准则,有助于引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依法依规开展广告活动,提高广告行业的整体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推动广告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职责分工
1、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全国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它负责统筹协调各方资源,综合考量广告市场的整体情况和发展需求,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牵头制定出全面、科学、合理的行为规范。例如,依据《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识别性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广告能够真实反映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不误导消费者。
2、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不同部门根据其职能分工,提供专业意见和支持。如卫生健康部门在医疗广告规范制定中,依据自身专业知识,对医疗广告中涉及的医疗技术、药品疗效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则在药品广告规范方面,确保广告内容与药品的实际功效、成分等信息相符。各部门协同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保障广告市场的规范运行。
三、行为规范的可能内容
1、广告内容要求
1.1 真实性:广告必须真实反映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例如,不得夸大产品的功效、性能,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或案例进行宣传。像一些减肥产品广告,不能宣称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不切实际的体重下降,而没有任何科学依据。
1.2 合法性:广告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使用侮辱、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也不得宣扬淫秽、暴力、恐怖等不良思想。
1.3 可识别性:广告应当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清晰地辨别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2、广告发布程序要求
2.1 审查制度:对于特定类型的广告,如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等,应当在发布前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广告,不得发布。这是为了确保这些重要领域的广告内容符合专业标准和安全要求,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2.2 发布形式规范: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在发布广告时应遵循的形式要求,如广告的展示方式、时长、频率等。例如,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实施意义
1、提升监管效率:通过明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行为规范,能够整合各方资源和专业力量,提高广告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各部门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避免监管漏洞和重复执法,从而更高效地打击违法广告行为。
2、增强行业自律:行为规范的制定为广告行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促使广告从业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这有助于提升广告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公信力,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适应行业发展: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广告形式的日益多样化,新的广告类型和传播渠道不断涌现。该条款为监管部门及时制定和调整相应的行为规范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广告监管能够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适应新的市场形势和消费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