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以下是关于该条的详细解读:
一、立法目的
1、保障监管工作顺利进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行使需要当事人的协助和配合,只有当事人积极配合,才能使监管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广告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的正常秩序。
2、提高监管效率:当事人的协助配合可以减少监管部门的调查难度和时间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使违法广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促进广告行业规范发展:通过要求当事人配合监管,促使广告行业的从业者自觉遵守
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的广告行为,从而推动整个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条款含义
此条明确规定了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对广告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以保障广告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而当事人则有义务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不能采取拒绝或阻挠的行为。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广告监督管理方面拥有多项职权,具体如下:
1.现场检查权: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例如,当怀疑某商场存在虚假宣传广告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入该商场,对相关广告展示区域、宣传资料等进行实地查看。
2.询问调查权: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比如,在调查一起广告欺诈案件时,执法人员可以询问涉事企业负责人、广告策划人员等,了解广告的制作、发布过程以及相关情况。
3.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权: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可能包括广告内容所涉及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证明、检测报告、授权文件、广告制作合同、费用支付凭证等,以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查阅复制资料权: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通过查阅这些资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全面了解广告活动的背景和相关信息,判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5.查封扣押权: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比如,对于违法的广告宣传单页、海报、视频广告素材,以及用于制作和发布违法广告的设备等,可以进行查封或扣押,以防止违法广告活动的进一步扩大。
6.责令暂停发布权: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某一违法广告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严重误导或损害时,有权要求相关主体暂停发布该广告,以避免危害的扩大。
7.其他职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这为监管部门在面对不断变化的广告市场情况时,提供了灵活的执法依据,以应对新出现的违法广告问题。
四、当事人协助配合义务
协助配合的具体表现: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信息,如实回答询问,开放相关场所等。例如,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某企业的广告活动进行调查时,该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广告策划方案、制作成本、发布渠道等方面的资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不得拒绝、阻挠的具体要求: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合法要求,也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拖延等手段阻挠其执行公务。如果当事人拒绝、阻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后果
虽然广告法第五十一条未明确提及当事人拒绝、阻挠的法律后果,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拒绝、阻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可能会面临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