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四条主要针对广告审查申请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下为你详细解读:
一、适用主体
本条的适用主体为申请广告审查的主体,通常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等参与广告审查流程的主体。
二、具体违规行为及处罚
(一)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
违规行为界定:申请人在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申请时,故意隐瞒与广告相关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材料,如虚假的产品信息、虚假的宣传数据、虚假的资质证明等,以欺骗审查机关,使其做出错误的审查决定。例如,广告主为了通过审查,在申请材料中夸大产品的功效、虚构产品的成分等。
三、处罚措施
1、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广告审查机关一旦发现申请人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有权不受理其申请,或者即使已经受理也不予批准该广告审查申请。这是从源头上防止不符合规定的广告进入市场,保障广告市场的健康和秩序。
2、予以警告: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申请人,广告审查机关会给予警告,这是一种较轻的行政处罚,旨在提醒申请人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其及时改正。
3、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在一年内,广告审查机关将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任何广告审查申请。这一规定是为了对违规申请人进行一定的惩戒,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同时也给其他申请人起到警示作用。例如,如果某广告主在今年因隐瞒真实情况被不予批准广告审查,那么在接下来的一年内,无论其提交何种广告审查申请,审查机关都将不予受理。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
违规行为界定: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如伪造虚假材料、给予审查机关工作人员财物或其他好处等方式,获取广告审查的批准。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广告审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比如,广告主通过伪造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向审查人员行贿等手段,骗取广告审查的通过。
四、处罚措施
1、予以撤销:广告审查机关一旦查明申请人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会立即撤销该批准决定。这意味着该广告将不再具有合法有效的审查依据,不得在市场上发布。
2、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的申请人,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的具体金额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由广告审查机关确定。这一罚款额度相对较高,体现了对这种严重违规行为的严厉打击,以增加违法成本,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
3、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在三年内,广告审查机关将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这比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处罚更为严厉,进一步限制了违规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资格,促使其反思自己的行为,遵守法律规定。例如,若某广告经营者通过贿赂审查人员获得广告审查批准,那么在三年内,其将无法通过正常的审查程序获得广告发布的许可。
五、处罚的法律依据和目的
本条规定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四条。其目的在于规范广告审查申请行为,确保广告审查的公正、客观和准确,防止虚假、违法的广告进入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的正常秩序。通过对违规申请行为的处罚,促使申请人遵守
法律法规,提高广告审查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