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的程序、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职责以及审查结果的公布要求,以下是详细解读:
一、立法目的
1、保障消费者权益:通过对广告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消费者受到虚假、误导性广告的侵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维护市场秩序:对广告进行审查可以规范广告市场秩序,防止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提高广告质量:促使广告主在制作广告时更加注重广告内容的质量,提高广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从而提升整个广告行业的水平。
二、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的义务
1、提交证明文件: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是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重要依据。不同类型的广告,所需的证明文件有所不同。例如,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通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2、广告主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含电子营业执照)、其他组织的合法有效登记文件等,用于证明广告主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3、产品相关证明: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生产许可证等。以药品广告为例,需要提供药品的注册证书、说明书等,以证明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4、授权文件:如果经授权同意作为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申请,还应当提交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的授权文件。
5、委托代理人相关材料: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申请人委托书。
6、知识产权证明:广告中涉及产品注册商标、专利等其他内容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明、专利证明、著作权证明等知识产权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7、其他材料:如广告样件、申请人自备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等。
三、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职责
1、依法审查: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这意味着审查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对广告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广告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例如,审查广告中是否存在使用绝对化用语(如“最”“第一”等)、是否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违反《广告法》规定的情形。
2、抄送审查批准文件:广告审查机关作出审查决定后,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这一规定有利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广告审查的情况,便于其开展后续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审查批准文件,对广告的发布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
违法广告行为。
四、审查结果的公布
及时公布批准的广告: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让消费者能够了解到哪些广告是经过审查批准的,从而在消费过程中做出更加明智的选择。同时,及时公布批准的广告也有助于提高广告市场的透明度,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例如,广告审查机关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栏等渠道,将批准的广告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