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是关于特定广告发布前审查制度的规定,以下为你详细解读:
一、适用广告范围
1、明确列举的广告类型: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这些产品或服务与人们的生命健康、农业生产等密切相关,其广告内容一旦存在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严重的损害。例如,虚假的医疗广告可能会误导患者选择错误的治疗方法,延误病情;不实的保健食品广告可能会让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过高期望,甚至影响身体健康。
2、其他应审查的广告: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广告类型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也适用本条规定。这意味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新的广告形式、产品的出现,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或修订,将更多需要进行审查的广告纳入监管范围,以确保广告市场的规范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审查主体
广告审查机关:这里的广告审查机关是指有关部门,具体由法律、行政法规来明确。不同的广告类型可能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审查,例如,医疗广告的审查机关通常是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等;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一般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这些部门具有专业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等进行全面、准确的审查。
三、审查要求
1、发布前审查:广告必须在发布之前经过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这一要求是为了在广告面向公众发布之前,就对其内容进行严格把关,防止不符合规定的广告流入市场,从而减少虚假广告、误导性广告等对消费者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例如,医疗机构在发布医疗广告前,需要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审查,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等,只有通过审查并获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才能发布该医疗广告。
2、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这是该条规定的核心要求。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不得在任何媒介或场所发布。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发布未经审查的广告,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被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定倍数的罚款。例如,若涉及虚假广告等其他违法情形,可能会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四、立法目的
1、保障消费者权益:通过对特定广告进行发布前审查,可以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避免消费者受到虚假、误导性广告的欺骗和误导,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能够依据经过审查的药品广告获取准确的药品信息,做出合理的购买决策。
2、维护市场秩序:对特定广告进行审查可以有效遏制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广告市场的正常秩序。当所有相关广告都经过严格审查后,市场竞争将更加公平、有序,有利于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3、保障公共利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对这些产品的广告进行审查,可以保障公众在使用这些产品或服务时的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例如,经过审查的农药广告能够确保农民正确使用农药,保障农作物的安全生产,同时也能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