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是关于公共场所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面对违法广告时的责任规定,以下为你详细解读:
一、责任主体
1、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指对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等公众场所进行管理的人员或组织,如居民小区、商场的物业管理方,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的管理单位,公园、景区的管理机构等。他们对其管理的场所既有管理的职权也有管理的义务。
2、电信业务经营者:包括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他们为广告信息的传输提供网络基础设施和相关服务,例如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商,以及提供短信、彩信等服务的电信企业。
3、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商,如各类网站、社交媒体平台、搜索引擎、应用软件开发商等。像新浪、腾讯等门户网站,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都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二、行为条件
明知或者应知:“明知”是指责任主体明确知道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的是违法广告。例如,商场管理者直接看到入驻商家张贴的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中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这种情况就属于明知。“应知”则是一种基于合理注意义务的推定,即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当时的具体情况,责任主体应当能够意识到广告存在违法情况。比如,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到大量用户投诉某网站存在虚假广告,但未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就可能被认定为应知。
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明确了违法广告的发送或发布必须借助这些主体的特定场所或平台。比如,在商场内设置的广告位、电信网络传输的短信广告、互联网平台上的网页广告等。
三、义务内容
予以制止:当上述责任主体满足“明知或者应知”的条件时,有义务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广告的发送或发布。制止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具体取决于实际情况。例如,公共场所管理者可以要求商家立即拆除违法广告;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为发送违法广告的号码提供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删除违法广告内容、屏蔽相关链接等。
四、法律后果
如果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根据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不过,2025年可能存在法律修订情况,建议进一步查询最新的法律文本获取精准信息。
五、实际案例
1、商场案例:杨家坪某大型商场在其步行楼梯墙面设置广告位,并租赁给某教育培训机构,该教育培训机构利用该广告位发布违法广告,该商场未尽到制止发布违法广告的管理责任,九龙坡区工商分局依法对商场进行了行政处罚。
2、药店案例:重庆九龙坡区工商分局接到举报,在杨家坪步行街某药店销售的保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宣传单页上,含有涉及对疾病的治疗作用。该药店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公共场所广告管理责任,分局对药店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