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是针对互联网广告活动的重要规定,以下为你详细解读:
一、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适用范围界定:此款明确了在互联网环境下开展广告活动,无论是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还是通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主体进行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一系列行为,都要遵循《广告法》的所有条款。互联网广告的形式丰富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网站页面广告、网页弹窗广告、互联网应用程序内广告、电子邮件广告、社交媒体广告等。例如,企业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发布产品广告,或者通过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商品推广,都属于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的范畴,都需要遵守《广告法》中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可识别性等方面的规定。
立法目的: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广告已经成为广告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纳入《广告法》的统一监管,是为了确保互联网广告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互联网广告具有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互动性强等特点,如果不加以规范,可能会导致虚假广告、欺诈广告等问题泛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二、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1、具体行为限制: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用户在使用网络过程中的顺畅体验,避免广告对用户正常的网络活动造成干扰。比如,一些网站在用户浏览网页时,频繁弹出广告窗口,或者广告弹出后无法正常关闭,导致用户无法正常浏览网页内容;或者在用户使用在线视频、在线办公等应用时,广告不断弹出,影响用户对应用的正常使用。这些行为都属于违反该规定的表现。
2、判断标准:判断是否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需要综合考虑广告的展示方式、频率、持续时间等因素。如果广告的展示方式过于突兀、频繁,或者占据过多的屏幕空间,导致用户难以正常操作网络应用,就可以认定影响了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例如,在用户观看在线视频时,每隔几分钟就弹出一个全屏广告,且关闭按钮不明显,严重影响用户观看视频的体验,这种情况就违反了该规定。
三、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1、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必须以清晰、明显的方式标明关闭标志。关闭标志的大小、颜色、位置等应当能够让用户容易识别和找到。例如,关闭标志不能过小,颜色不能与广告背景颜色过于相近,以免用户难以察觉。通常,关闭标志应采用常见的“X”形状或其他易于理解的标识,并且要保证在不同的设备和屏幕分辨率下都能清晰显示。
2、确保一键关闭:要求广告能够通过一次点击操作实现关闭,这是为了方便用户快速关闭不需要的广告,减少用户的操作成本和时间成本。如果广告的关闭过程过于复杂,需要多次点击或进行其他额外的操作,就无法满足“一键关闭”的要求。例如,有些弹出广告需要用户点击关闭按钮后,还需要在弹出的确认框中再次点击确认才能关闭,这就不符合“一键关闭”的规定。若违反此规定,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开屏广告若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关闭标志虚假或不可清晰辨识、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等情况,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立法目的:该规定是为了提升用户对互联网广告的体验,减少广告对用户的干扰,同时也体现了对用户选择权的尊重。用户应该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查看和接收广告信息,而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能够让用户更加自主地控制自己的网络使用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