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是关于规范广告发送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条款,以下为你详细解读:
一、禁止擅自发送广告
1、适用范围:此条适用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涵盖了各类可能进行广告发送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住宅”指供人们居住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交通工具”则包括汽车、火车、飞机等各类用于运输人员和货物的工具。除住宅和交通工具外,自然人的其他场所,如办公室、商铺等也在保护范围内。这意味着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2、立法目的: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生活安宁和个人隐私,避免消费者受到不必要的广告骚扰。在现代社会,广告信息铺天盖地,如果允许随意向他人住宅和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会严重干扰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和休息,侵犯其个人空间和隐私。例如,消费者在家中休息时不断收到推销电话或垃圾短信,会严重影响其生活质量。
二、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规范
1、明示发送者身份和联系方式:当以电子信息方式(如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平台、应用软件等)发送广告时,发送者必须明确告知接收者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这是为了让接收者能够清楚知道广告的来源,以便在需要时与发送者进行沟通或核实信息。例如,在发送商业短信时,应明确显示发送方的公司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不得使用模糊或虚假的身份标识。
2、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发送者有义务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广告的方式,如设置退订链接、回复特定关键词等。这保障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使消费者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继续接收相关广告信息。如果接收者不想再收到此类广告,可以通过简单便捷的方式停止接收,减少广告对其生活的干扰。例如,消费者收到一条营销短信后,回复“退订”即可不再接收该发送者的广告信息。
三、法律后果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明确了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为广告主,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进行违法发送广告的行为,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