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以下是对该条的详细解读:
一、立法目的
1、维护市场秩序:禁止生产、销售特定产品或提供特定服务,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若允许对这些违规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广告宣传,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例如,禁止生产销售毒品,若允许毒品广告,会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公众健康。
2、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依赖广告获取商品和服务信息,若广告宣传的是禁止生产销售或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可能会基于错误信息做出购买决策,从而遭受损失。此条规定能防止消费者受到虚假或误导性广告的侵害,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明确责任界限:清晰界定了广告活动中的禁止范围,让广告活动的参与者,包括单位和个人,清楚知晓哪些广告行为是被法律禁止的,避免因不知情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减少违法广告的产生。
二、禁止范围界定
1、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这类产品通常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消费者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或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比如,毒品、淫秽物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等。以毒品为例,其生产、销售本身就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其进行广告宣传更是不被允许,因为这会诱导更多人接触和使用毒品,危害极大。
2、禁止提供的服务:如一些非法的服务行业,像色情服务、赌博服务等。这些服务不仅违反道德和法律,还会对社会风气和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对其进行广告宣传会助长这些违法活动的蔓延。
3、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除了上述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对应的服务外,还有一些虽不违法但基于特殊原因被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例如,法律、行政法规可能基于保护特定群体(如未成年人)、维护特定行业秩序等原因,规定某些商品或服务不得发布广告。像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
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等内容。
三、责任主体与禁止行为
1、责任主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涵盖了所有可能参与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活动的主体。无论是广告公司、媒体机构,还是个人,只要涉及到这些禁止的广告活动,都要受到该条规定的约束。
2、禁止行为:明确禁止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这一系列与广告相关的行为。设计是指构思广告的内容、形式等;制作是将设计方案转化为具体的广告作品;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为广告主提供广告相关服务;发布则是将广告向公众进行传播。只要涉及这些行为,且针对的是禁止生产、销售或禁止发布广告的对象,都是违法的。
四、违法责任
虽然广告法第三十七条本身未直接规定违反该条的法律后果,但结合《广告法》的其他条款,若违反此条规定,可能会面临以下后果:
1、行政处罚: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可能会被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定倍数的罚款。例如,若涉及虚假广告等其他违法情形,可能会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2、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因发布禁止的广告导致消费者或其他主体遭受损失,相关责任主体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五、实际案例
例如,曾有广告公司受一家非法保健品公司的委托,为其设计、制作并发布广告。该保健品被相关部门认定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因为其成分存在安全隐患且夸大宣传功效。广告公司未对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最终,广告公司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罚款,同时该非法保健品公司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