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以下是对该条的详细解读:
一、立法目的
1、保护个人权益:该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姓名权和肖像权是公民重要的民事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形象,可能会对个人的名誉、形象等造成影响,因此需要事先获得其同意,以保障个人对自己姓名和形象的自主支配权。
2、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明确这一要求可以使广告活动更加规范和有序。要求取得书面同意,能够促使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在使用他人名义或形象时更加谨慎,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广告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消费者因受到误导而做出错误的消费决策。
二、具体含义
1、使用他人名义或形象:这里的“他人”是指除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之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通常指以他人的姓名、名称等进行广告宣传;“形象”则包括他人的肖像、声音、表演等能够代表个人特征的表现形式。例如,在广告中使用某明星的照片、声音来宣传产品,或者以某知名企业的名义进行推荐等,都属于使用他人名义或形象的行为。
2、书面同意:书面同意是一种明确、可查证的形式,它可以是同意书、授权书等书面文件。书面同意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使用的名义或形象的具体范围、使用的期限、使用的范围(如广告发布的媒体、地域等)以及使用的目的等信息。这种书面形式可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明确的依据。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由于他们缺乏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所以在其名义或形象被用于广告时,需要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事先取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法律后果
虽然广告法第三十三条未直接规定违反该条的法律后果,但依据《广告法》的整体规定,若违反此条规定,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未取得书面同意,或者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未取得其监护人书面同意的,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等侵权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侵权行为同时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的民事侵权,还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实际案例
例如,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某知名模特的书面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了该模特的照片进行宣传。该模特发现后,以广告公司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广告公司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广告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对该化妆品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遵守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要性。